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事法律行为 >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
关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www.110.com 2010-07-12 16:03

      行为人约定一定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发生或终止法律效力的根据的。中国《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有特殊的含义:(1)须为将来发生的事实;(2)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3)由当事人议定;(4)必须合法;(5)能引起民事法律行为的发生或消灭,但不能与行为内容相矛盾。有以下分类:(1)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前者又称延缓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在此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后者又称消灭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条件。在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生效,在条件成就时失去效力。(2)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前者又称肯定条件,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条件内容,该事实发生为条件成就,不发生为条件不成就。后者又称否定条件,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条件内容,该事实不发生为条件成就,发生为条件不成就。(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和混成条件,随意条件指条件成就与否决定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偶成条件指条件成就与否取决于不由当事人一方意志所能左右的偶然事实。混成条件指条件成就与否取决于一方当事人和某个第三人的意思。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决定于条件成就与否,因此,任何一方不得以非法的手段促使或阻碍条件成就。各国民法一般都规定,如果条件的成就对其不利的一方不诚实地阻碍条件成就,则视为条件已成就。如果条件成就对其有利的一方不诚实地促使条件成就,则视为条件不成就。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