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林某合伙经营布匹期间,销售给某服装厂价值5万元的布,该服装厂收到布后迟迟没有付款。后来,王、林二人决定不再进行合伙经营。原合伙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归王某享有,王某给付林某人民币3万元整。于是,王某给林某出具一张欠条,该条上写着“今欠林某人民币3万元整。归还期,到收回服装厂欠款后归还”。在王某向服装厂积极索要欠款,但是没有收回服装厂的欠款的情况下,林某多次向王某索要欠款,王某以未收回服装厂的欠款为由拒不偿还。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所欠款项。
王某欠林某3万元钱的事实清楚,但关键是王某以未收回服装厂的欠款为由拒不归还的理由能否成立?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概念,就是附条件的。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谓条件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具有使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终止的法律效力的客观情况,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这种双方约定的客观情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所附条件。具体来说,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条件应具有未来性,即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
第二、条件应具有或然性,即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必然发生的客观情况。
第三、条件应具有意定性,即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
第四、条件应具有合法性,即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
第五、条件应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即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
本案中从王某给林某出具的欠条可知,这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到收回服装厂欠款后归还”即是双方所附的条件。该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只有该条件成就时王某与林某所达成的还款协议才产生法律效力,王某才负有偿还义务。可见,在王某没有收回服装厂的欠款的情况下,王某与林某所达成的还款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林某无权要求王某偿还欠款。
- 上一篇:什么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下一篇: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相关文章
- ·该案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履行期限约定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不许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什么叫附消极延缓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和附积极延
- · 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什么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关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区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 ·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 ·从本案看遗赠民事法律行为的另类表现形式
-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 ·设立法律部门,加强对政府机构民事行为的监管
- ·谈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
- ·论条件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地位
- ·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观点源头考——对民事法律
- ·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 ·设立法律部门,加强对政府机构民事行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