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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表达自由和名誉权保护之间
www.110.com 2010-07-13 09:37

电台、电视台的“热线直播”节目如果内容失实,并对当事人的名誉有所损害,电台、电视台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在舆论监督与保护公民的之间,孰重孰轻?发生在河南省安阳市的一起特殊的诉讼,向我们提出了这一意义深远的学术问题。

一、争议

根据《扬子晚报》对此事的报道①,事情的缘起,是安阳市人民广播电台“交通热线”节目在直播中接到一起电话投诉,称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工程设施大队民警呼某在执行公务时索贿两盒烟。尽管“交通热线”的主持人在直播中并未对这一投诉进行任何评述,也未对事件本身作最后结论,但是,呼某还是将安阳市人民广播电台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电台的直播节目内容失实,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因此,他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呼某在他的民事起诉状中说,2002年5月24日上午,他在安阳市第五人民医院门口执行画线公务,为防止刚刚画过的斑马线被损坏,他们在斑马线的两侧都摆有醒目的标志帽。这时,一辆红色的桑塔纳轿车违章行驶,从未干的斑马线上轧了过去。他遂责令该车停下,并以毁坏交通设施的理由去纠正司机的行为、查看其驾驶证,并按规定把司机带到附近的交通岗亭处理。在那里,他将司机的驾驶证交给了岗亭的负责民警,随即又赶回了自己的工作岗位。20分钟后,他接到一个给该司机说情的电话,他如实将情况告之。至于后来岗亭的值班交警如何处理的,不属于他的职责范围,他不了解情况。但他个人并未向司机索贿,所谓司机“找了他四五次,又买了两盒烟”等情节,均属恶意诽谤。

呼某说,在听到这一直播节目的内容后,他立即向交警支队的领导进行了汇报,支队也立即与“交通热线”节目组取得了联系,反映呼某的不同说法,节目组当时说:“等我们派记者调查落实后,再向听众解释。”但是,此后该热线并未向其进行调查核实,也没有在节目中对此进行澄清。当呼某要求电台进行调查时,电台却以“找不到司机”为由,不理会呼某的正当要求。呼某认为,电台是“企图不了了之”。作为一个公民,他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安阳市人民广播电台告上了法庭。

2002年7月8日,此案在安阳市铁西区人院开庭审理。由于此案牵涉到热线直播这一电子媒体极为普遍的操作方式,因此,案件的进程引起了新闻界的广泛关注。

呼某表示,此事一经电台播出后,给他个人的名誉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他认为:“电台仅凭一个电话,就向社会播出与事实不符的新闻投诉,致使成千上万的听众都以为我有以权谋私、向违章司机索取财物的行为。因此,电台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影响了我个人的前途,也影响了公安民警的形象,更使我从此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无法向单位、向社会交代,无颜面对亲戚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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