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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www.110.com 2010-07-13 09:37

  伴随法律体系、制度的逐渐成熟以及权利社会的形成对益的充分尊重,公民的保护制度已经日益完善。然而,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企业单位的名誉权保护问题在立法上虽有附带性的规定,但如何看待企业的名誉权,如何针对企业名誉权不同于公民名誉权的法律特征而进行充分有效的保护等问题却鲜有论及。在市场经济正走向规范成熟、世界经济日益融合的今天,完善的企业名誉权救济制度对保护企业正当经营行为、促进正当竞争有重要意义,体现现代法制对法人人格权益的充分尊重。因此,笔者试对企业法人名誉权保护的相关问题作一粗浅的分析。

  一、法人名誉权及其特征

  对企业名誉权用法律予以保护是伴随近现代经济发展提上日程的。我国《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 120 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据此,所谓企业名誉权即法人名誉权,是指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与公民名誉权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法人名誉权的内容以经营形象为主。公民的名誉是指对公民的能力、品行、作风、思想、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内容强调的是个人的品行作风这一专属于自然人素质的名誉。法人名誉权的内容直接与法人的经济活动和生产经营成果相联,是伴随企业经营过程中通过自身的能动作用而塑造出的社会形象,即对法人生产经营能力、生产水平、资产状况、产品声誉、商业信用、成果贡献等因素的综合社会评价。(2)法人名誉与财产利益紧密相联。公民名誉权侧重于精神利益上的损害,财产性内容不大。而法人名誉权则与财产利益联系十分密切。法人名誉一旦遭受损害,将直接影响企业经营收入,导致产品滞销、交易关系中断,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3)法人名誉权被侵害的方式以虚假宣传为主。法人名誉损害方式主要是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行为。通常是采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以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商品名声或在报纸、电台等大众媒介上进行虚假不实或评论失当而损害企业名誉权。一般不会出现暴力侮辱等只能作为于自然人的侵害方式。(4)法人名誉损害后果不存在精神痛苦。法人名誉损害的后果是造成法人社会评价降低,但不可能使法人自身产生精神痛苦,而对公民名誉的损害则常常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

  二、法人名誉权侵权行为方式

  我国民法学界对侵犯名誉权违法行为的方式缺乏深入研究,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也较少提及这一问题。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主要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定义为“诽谤”,并细化了诽谤的具体方式。法国民法则将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划分为诽谤和侮辱两种。我国《民法通则》以立法的形式将侮辱和诽谤确认为两种侵害名誉权方式的基本类型。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认定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据此,侵犯法人名誉权也主要包括侮辱和诽谤两种方式。关于侮辱,指以口头、书面等方式贬损法人形象、败坏法人名誉的行为。如张贴丑化法人形象的大小字报等行为,但不可能是暴力方式。关于诽谤,指因过错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事实,损害法人名誉的行为,这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主要方式。诽谤方式包括言语诽谤和文字诽谤,前者主要指因公开进行不当或失实评论而侵害企业名誉权,后者指利用大众传媒刊登新闻或广告等方式。在认定时,只要行为人将某种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传播给他人即构成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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