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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表达自由和名誉权保护之间(3)
www.110.com 2010-07-13 09:37

应该看到,在我国现行的新闻体制下,电台、电视台的热线电话直播往往是最为重要的言论自由的通路。按照广电部的有关规定,媒体在进行直播时必须使用“延时装置”以及“储存电话”等技术保障措施,但由于直播节目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使得它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摆脱把关人的控制,而成为除网络之外最为重要的直接表达意见的渠道。电台、电视台很难在某人通过热线直播电话发表意见时,篡改或歪曲其意见,而报纸媒体因不具备这一即时性,而使得编辑有可能对反馈而来的公众意见进行他所认为“合适的修改”——无论是文字上的修饰,还是观点上的剪裁——其结果往往导致或多或少的偏离其原意。同时,它还使得公众得以较为成功地摆脱文化背景中事实上存在的限制及歧视而得以发表自己的看法——比如:文盲几乎不可能自由地参与报道组织的征文,或网络中对于某一事件的讨论,但假如采用热线电话直播的方式,则可使得讨论的范围大大扩展。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说,电台及电视台的热线直播,在体现民意的“原生态”上是有着天然优势的。

尽管如此,直播并不能成为电子媒体肆无忌惮地侵害公民个人名誉权的借口。当我们谈及“言论自由优先”时,它仅仅意味着“优先”,而非意味着我们可以公众利益为名,无视个人的名誉受到伤害——即使受害者是以政府公务员的身份出现的。

这就是说,如果热线直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对于当事人的名誉伤害,那么,媒体必须尽快在最大范围内进行弥补:首先,节目的主持人在直播中,应该强调投诉的事件“未经核实”、“并非最终结论”、“媒体将对事件双方进行深入调查”,同时,要求当事人把姓名、地址和联系方法留下以备查实。如果有可能的话,还应该即时采访另一方当事人。如果确实无法进行即时采访,也必须在直播之后尽快进行核实和调查,并在下期直播节目中公布调查结果。如果证实被投诉一方蒙受了冤屈,应当在直播中郑重道歉,以此来挽回影响,弥补对该当事人的名誉损害,争取当事人的谅解。这样做虽然可能比较麻烦,但却是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媒体所应该采取的态度,同时也是最好的规避法律风险的方式。即使当事人事后仍然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媒体告上法庭,媒体也有了有力的抗辩事由:报道是本着公益目的;立场公正;已在可能的最大范围内对当事人的名誉伤害进行了弥补。

在呼某的这一案例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当传媒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一定要注意行为得当,否则,便很难避免法律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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