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人身权 > 名誉权 >
论法人名誉权的法律保护(2)
www.110.com 2010-07-13 09:37

  三、法人名誉权侵权损害事实的认定

  侵害企业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包括两方面:一是企业形象的社会评价降低;二是间接的财产损害。社会评价降低是企业法人名誉损失的主要后果,其结果是:(1)消费者或其他社会成员对该企业产生不良的看法,降低对企业产品、服务的信任,甚至对其进行不利的议论、评论或攻击;(2)给企业交易带来信用危机,直接影响受害企业与合作伙伴、交易对象之间的交易关系,甚至被孤立;(3)影响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要的其他便利条件,例如相关单位的支持等。认定这一问题的标准。在英美法中,确定了“公示”原则,即只要因被告的过错而使其诽谤行为传播给第三人,为第三人所知悉,即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名誉侵权。这一点值得我们吸收。财产损害包括:(1)企业为了恢复侵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刊登声明以澄清事实等;(2)针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或其他救济方式所支出的必要费用;(3)受害企业因名誉损害、社会评价降低所造成的经营收入的减少或者丧失等等。财产损害是企业社会评价降低带来的间接结果。

  四、法人名誉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法人名誉权无精神损害的特性决定了法人名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与公民略有不同。关于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几种方式。除赔偿损失外,其他几种方式因在适用上与公民名誉权责任承担适用基本相同,且容易操作,笔者不再细述。这里,有必要谈一下赔偿损失的适用。从比较法的角度观察,财产性质的赔偿已经成为侵害名誉权的重要民事责任方式,这一点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法人不存在精神损害,所以企业财产损害只能是间接的损害,适用金钱赔偿方式时应当坚持严格标准。对于企业财产损害要由受害企业进行举证和证明。赔偿具体数额的确定也应当以举证证明的实际损失为限。即法人造成名举资产的退货、合同解除、交易活动中断等一系列损失是法人名誉被侵害请求赔偿的范围。企业名誉损害造成收入的减少,因这一问题原因很多且比较宏观、抽象,难以具体把握损失的数额,加之企业收入的增减只有企业自身掌握,因此,对这一间接损失一般以不予赔偿为原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