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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8)
www.110.com 2010-07-12 17:31

  四、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及其改善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总结在“文化大革命”中人身权遭受任意践踏的沉痛教训,始终高度重视从各个方面保护人身权,尤其重视法律保护。早在恢复法制建设之初的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一批7个法律中,就包括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法设专章规定了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惩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实行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一系列权利。此后,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完善,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也不断健全。目前,经过近30年的努力,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3]趋于基本形成,人身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也已经基本建立起来。这个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核心是宪法,基础是刑法、民法,同时包括行政法、劳动法、社会法、诉讼法等其他方面的法律,内容涵盖了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等各个方面。

  1、宪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重新制定颁布的,此后又陆续通过了四个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宪法确立了一系列的人身权保护的法律原则,特别是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宪时,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开启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历史新阶段。宪法确立的人身权保护原则除上述两项规定外,还包括:(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法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4)住宅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5)获得国家赔偿权利。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6)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即:“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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