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制度是我国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断更是其重点内容,但我国的立法、司法对其规定并不很明确,特别在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法定事由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两个方面,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着大的分歧,本文接合我国民法理论,从我国立法、司法及社会的现状出发,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引起大家的共鸣。
【关键词】 诉讼时效 中断 期间 权利人 义务人 法律效力
要深入科学地认识诉讼时效,就要明确什么是诉讼时效,为什么要创设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指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就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我国的民法理论以“胜诉权消灭说”为通说,立法也采纳了诉讼消灭主义,对于创设诉讼时效的目的,主要是:
(一)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稳定法律秩序,这是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因为,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不行使取决于权利人的意志,权利不会因不行使而自动消灭,一定的事实状态长期存在(如权利长期不行使),必然会以此为基础,发生种种法律关系,使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多年后,如果再支持原权利人主张权利,就会推翻多年来基于此事实状态而形成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为了结束这种不稳定状态,避免经济生活的混乱,更好地实现社会经济有序进行,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就必须确立诉讼时效。
(二)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权利长期处于“睡眠状态”。若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这种法律事实状态长期存在,权利人将失去通过诉讼保护其权利的可能,以督促权利人为了维护其切身利益而行使权利。
(三)有利于证据的收集,便于法院审理案件,能正确及时地处理民事纠纷。设立此制度后,权利人必然要及时的收集、保存证据,可避免当事人举证和法庭调查取证方面的困难,有利于查清事实,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笔者将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和法定事由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两方面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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