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定事由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具体情况并未明确如何认定,笔者将从该中断事由的发生和诉讼时效从何时中断的角度,对上述三种情形分别讨论。
(一)提起诉讼,权利人递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有三种情形:
1、符合起诉条件被法庭受理,依正常程序审理结案(包括起诉受理后,受理法院审理时,发现本院无管辖权而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审理的案件):在此情况下,因纠纷已按起诉条件提起诉讼,当然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但该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以递交符合起诉条件的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为准还是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审查后决定予以立案之日为准?我们知道,权利人的起诉是以递交诉状(或口头)为载体向法院提出请求,它也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表现形式。法院决定立案,是法院依职权对起诉的要件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予以立案,是保障权利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审查程序,权利人行使起诉权利的时间并不因法院的审查而滞后。所以应以权利人递交符合起诉条件的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为诉讼时效中断之日。
2、起诉条件不合法,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赋予公民起诉权的同时也规定了起诉的条件和诉状的具体要求,权利人的起诉只有符合其规定,才具有法定效力。否则,该起诉行为就会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权利人的该行为就不构成具有法律效力上的起诉,也就视为权利人未行使起诉的权利,为了督促权利人合法有效地行使权利,诉讼时效不能中断。
3、撤诉:对于撤诉,2004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全省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第四部分(二)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分两种情况,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未送达对方前的撤诉和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对方、通知对方应诉后的撤诉。
(1)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之前,原告(即诉讼中的权利人)撤诉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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