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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时效的中断(4)
www.110.com 2010-07-13 10:25

    起诉是原告的权利,撤诉也是其权利(包括未交诉讼费而被视为撤诉处理的,即推定原告放弃了起诉的意愿,默认了撤诉行为),撤诉是撤回起诉,是原告向受理法院申请放弃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被该法院批准。它是对其起诉即积极主张权利行为的相反意思表示,表达的是原告愿意恢复到起诉前“权利的睡眠状态”,在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未送达被告之前,其诉讼请求未被被告得知,原告的撤诉行为经法院许可后,视同未起诉。没有发生向被告提出请求的客观事实,故不存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2)原告在起诉书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被告后主动撤诉的,或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的,其诉讼时效中断。

    前面已经分析,原告撤诉就是对其起诉行为的否定,但起诉书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一经受理的法院送达,被告就得知原告在向其主张权利,形成了原告以诉状形式向被告主张权利。法院虽然可以准许原告撤诉,但并不能否定原告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的客观事实,依据诉讼时效中断的原理,诉讼时效已经中断,只能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之日为受理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之日,即被告得知原告主张权利之日。

    (二)权利人主张权利

    权利人主张权利,是权利人于诉讼之外积极主动地做出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从而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这也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最便捷和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EMS信函邮寄送达主张权利,笔者将以EMS信函主张权利的方式来探讨诉讼时效的中断是以权利人发出主张为准,还是以义务人收到该主张为准,以及诉讼时效又是从何时中断的。

    笔者曾代理一个购房合同退款纠纷案,案情为:

    当事人冉××2001年2月与××房地产公司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冉××2002年1月、2003年11月、2005年6月分别以EMS致函××房地产公司, 要求退还其所交的首付款255000元。冉××只查了2005年6月份的回执,其它的回执均未查,仅有发信存根,开庭时××房地产公司否认收到前两封信函,主张诉讼时效已过期,否认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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