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诉讼时效 > 诉讼时效中断 >
论诉讼时效的中断(5)
www.110.com 2010-07-13 10:25

    实际上本案涉及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即是以权利人主张权利为准(发出主义),还是以义务人收到该主张(到达主义)为准。

    有许多法律工作者将权利人的此种主张混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的要约,主张到达主义,但笔者不敢苟同。

    首先,两者的法律关系不同:《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方不是权利人,其发出要约的目的是希望得到对方的承诺,要约的双方当事人在要约发出前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只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条款对要约人才有约束力(除非该要约被撤回或被撤消);而权利主张不同,发出权利主张是权利人要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其权利的行为,既使权利人未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人的义务也是客观存在的,权利人发出权利主张除了表明权利人在积极行使权利影响时效问题以外,不对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产生任何影响,它不能混同于要约,不应适用《合同法》上的到达主义。

    其次,从诉讼时效的民法理论看:设定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是为了消除“权力上的睡眠者”,督促权利人主张权利,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丧失效力,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而充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但民事权利的行使与否取决于权利人的意志,这种意志的客观表现形式最常见的是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根据该民法学理论,只要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已向义务人主张了权利,就会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除非该权利主张被撤回),而不论该权利主张是否到义务人,可见,并不以义务人收到为准。

    再次,我国立法、司法文件规定上看:《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173条、第174条规定,权利人主张权利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是从权利人单方面来进行考察、判断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某种积极的方式主张了权利,即主张的相对人正确,内容明确具体,其诉讼时效便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并没有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必须到达对方后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要求权利人承担主张权利的通知已到达对方的举证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最后,从社会现状来看:一般的普通公民以EMS信函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很难做到每次都到邮局为确认义务人是否已收到其主张权利的信件而查回执,但寄信存根都在,并且EMS的最大特点是安全、高效,在邮局没有退回邮件或通知权利人义务人(收信人)无法收到之前,可以得知义务人已收到该主张,这既是特快专递的操作规则,更是一个常识。并不能以权利人没有提供邮寄收信回执就否认义务人收到邮件的事实。在权利人有寄信存根的情况下,不可能仅凭义务人一句“没收到”就否认权利人在诉讼期限内向对方主张过权利。根据目前邮递现状和一般人的生活习惯,以发出主义为准,更能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更符合目前的现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