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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邻关系(7)
www.110.com 2010-07-09 17:12

谬论的传播权

真理和谬论的关系也是相邻关系。没有人不认为自己是坚持真理的;同样也没有人不反对谬论的。人人都坚持真理,人人都反对谬论。可是谬论为何总是存在呢?这是因为真理和谬论是一个互补结构。它们同时存在,同时不存在。给定一个划分真理和谬论的标准也就产生一个真理和谬论。标准一变真理和谬论也就随着变。有人认为一定要禁止谬论的传播,因为谬论是有害的。是的,没错!但是要禁止谬论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区分谬论和真理的标准。这个标准的制定权归谁所有?归现存的权威所有?归创新者所有?还是放在公共领域?如果归现存的权威所有,现存的权威就会利用这一标准的制定权来打击创新者,让创新者支付高昂的创新成本。如果归创新者所有,创新者随便搞个什么东西就可以说是理论的创新。如果放在公共领域就不能禁止谬论的传播。了解科学发现史的人都知道:宗教法庭是为什么判布鲁诺火刑的。因为在宗教法庭看来,日心说是歪理邪说,是谬论。地心说才是真理。他们判断真理和谬论的标准是现有的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而不是哥白尼刚从外界环境中获得的新的信息新的知识产权。他们不可能以他们不知道的信息和知识为标准来区分真理和谬论。当宗教法庭有了区分真理和谬论的标准制定权时,宗教法庭就可以以禁止异端邪说,禁止谬论的传播为由来禁止真理的传播。如果在当时,有歪理邪说的传播权,有谬论的传播权,哥白尼也就不会在临死的时候才公开日心说,布鲁诺也就不会被判火刑了。杨小凯也就不会有十年牢狱之灾了。因此说给谬论传播权也就是给真理传播权。不给谬论传播权,真理也会失去传播权。给谬论传播权的目的就是把区分真理和谬论的标准放在公共领域,而不是放在现存权威领域或私有领域。谬论的危害可怕,比谬论的危害更可怕的是判断真理和谬论的标准制定权归现存的权威所有以及人们没有不相信的权利。谬论的危害有两个局限条件:一是传播谬论的成本;二是人们有不相信谬论的权利。假若现在有人在大街上天天宣传地心说,那就让他宣传好了。宣传地心说要占用他的时间,饿了要吃饭。直到耗尽他的生命为止。因为人们有不相信地心说的权利。所以给谬论传播权并不可怕。在这种意义上并且仅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再举一个真实的例子:假如我说:价是产权所有权的边界。我当然认为这个命题是真命题,是真理。于是我把它贴到bbs.cenet.org.cn上,进行传播。如果版主或管理员认为,书本上没有这样说,是一种创新,他就不会删除我的贴子。这等于网站代我支付了传播的成本。如果版主认为,书本上没有,是异端邪说,是谬论,他就会删除我的贴子,由我自己支付传播的成本。直到我死那一天。这对别人有什么害呢?有人认为管理员删贴侵犯了网民的言论自由。我不这么认为。这应当是管理员的权利,他删贴并不等于侵犯了网民的言论自由,只是不支付传播的成本而已。因为你可以用不登录这个网站的权利来制约他的删贴权。如果他胡乱删贴,大多数人都不去他的网站了,他就门可罗雀!如果管理员不想删贴,而国家命令他删贴,否则就封网站,那么网站的命运就掌握在国家手中了。当国家有制定区分真理和谬论的标准的权利时,谬论也就没有了传播权。基于上面的分析我们有下面的结论:一个没有谬论传播权的社会是一个黑暗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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