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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比较研究
www.110.com 2010-07-09 17:12

  一、

  (一)定义、性质及法理基础

  相邻关系是法律为调整相邻不动产的利用,而就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间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①其内容大致可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防止来自邻地侵害的权利。来自邻地的侵害包括废水、废汽、废渣等有害物质的排放;噪音、震动的干扰;因邻地挖沟开渠影响到建筑物的安全;邻地建筑物将要倒塌带来的危险。二是排水和流水使用。三是邻地使用权,包括管线安设、邻地通行和因在相邻土地界线附近从事建筑活动而暂时使用邻地。

  相邻关系的实质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限制和延伸,是所有权内容限制的一种,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具体体现。②相邻关系是立法上对相邻土地(不仅针对土地,其他相邻不动产也包括其中)的利用作最低限度的调节,在土地私有制下,相邻关系在本质上是相邻一方土地所有权的扩张,相应地是另一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不成其一项独立的物权。此扩张或限制是土地所有权中的应有之义,或者说是法律强行规定的,不须相邻各方所有人之协商,故也就不必要专为相邻关系而办理不动产登记。③相邻关系未超过所有权范围,应置之于所有权部分中。

  在物权法中,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对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享有自由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如果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随意行使自己的权利,必将会和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生利益的冲突,从而不能充分地利用不动产,甚至有害于社会利益。为调和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权利行使关系的矛盾和冲突,以贯彻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法律一方面限制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行使,使其行使权利时负有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另一方面允许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有要求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这就是相邻关系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

  (二)历史渊源及各国立法例

  相邻关系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古罗马时代,最早出现了作为土地所有权限制的相邻关系制度——禁止权利滥用,即“凡行使权利不得以侵害他人权利为条件”。《十二铜表法》第七表《土地权利法》第9条规定:“凡高度达15呎的树木,为使其阴影不至损害近邻地区,其周围须加修剪。如果近邻地区的树木因被风吹,倾斜到你的地区来,你可以根据十二铜表法提出收拾它的诉讼”,第10条规定“允许收集从近邻地区掉下的橡实”,可见相邻关系制度的雏型。

  《法国典》笼统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而无所有权的具体内容。第二编财产法专设役权一章,作为对所有权的限制。第637条指出役权“系指为供他人不动产的使用或便利而对一个不动产所加的负担”,并将役权分为从地点情况所发生的役权、法律规定的役权和由人的行为设定的役权。由地点所生的役权和法定役权内容涵盖了用水、分界、眺望、檐滴、通行等内容,因涉及到公共秩序,由法律硬性确立,此即通常意义上理解的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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