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们日常生活常见的一种法律关系,它与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只有《通则》第83条及最高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当这仅有的一个法律条文及几项零星的司法解释,面对类型各异的相邻关系纠纷时,其薄弱的一面立显无疑。
新颁布的《物权法》用九个条文对相邻关系制度作了规定,借鉴了世界上的先进法制理念和立法技术,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无论是立法技术还是法律理念都较民法通则具备无比的先进性,但这毕竟是一部刚刚出台的新法,其法律和社会效果如何还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
一、相邻关系的基本涵义
(一)相邻关系的含义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的权利称为“相邻权”。[1]其中一方有权请求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而相邻他方亦应接受请求向对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相邻关系是一种物权,但不是独立的物权,而属于所有权中的内容。其实质上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延伸限制。[2]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或占有人;
2、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为邻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3、相邻关系依附于不动产,但不因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变更而变更。
4、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所谓必要的便利,是指非从相邻方得到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3]
5、相邻权的行使必须以相邻权利人取得必要的便利为限度,不得借口行使相邻权去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超过必要限度的,相邻权利人有权拒绝提供这种便利。[4]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不得滥用其权利。
三、相邻关系纠纷的特点
通过对相邻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此类案件主要有如下四个特点:
1、案件争议当事人双方的身份比较特殊。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是邻居,甚至大部分还是亲戚,他们在生产生活中朝夕相处,双方如发生纠纷易激发矛盾,甚至引发争斗,从而影响家庭和睦以及社会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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