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
无因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符合人类社会的道德取向和法律价值的。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之下,人际间的互助总是存在的,它是人类社会互动共进的形式之一。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并不总能有效地控制和管理自己的财产,并不总能对所处的危险进行自我救助,这就需要有人主动地对其提供帮助,使其摆脱困境。这无疑是符合社会理性的。
无因管理从价值上看,属于这样一种行为:“对于他人事务,并无加以干涉之权利或义务,然吾人相倚互助,以防止他人之损害或增进他人之利益,自社会利益之意,为应奖励之事,管理事务之制度,即基于此理想而建立,于保护本人利益之中,寓有适合社会利益之事”。[注释]无因管理的价值目标无非是这么两个:“一是鼓励社会成员互相帮助,以弘扬良好的社会公德,二是通过防止他人利益损害或增进他人的利益”。[注释]显然,与其他的赋予社会道德要求以法律形式的制度相比,它更接近道德的性质,更具有道德的特征。它完全强调一种帮助他人的自愿,为之可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救济,不为之也不会产生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但是,这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人类文明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却是不尽如人意的。不少司法机关对于因实施无因管理造成损失而提起诉讼的,要么不立案,要么将案由定为“损害赔偿”,这显然是不妥当的。这里,有必要对无因管理中“管理”的范围进行界定,它应当是指:“处理事务的行为。即包括处理、管理、保存、利用、改良,也包括提供各种帮助服务”。[注释]可见,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许多原本只见于由国家有关单位组织嘉奖,由新闻舆论进行宣传或由见义勇为基金会等民间机构补助的行为,实际上都可以纳入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保护之中。管理人一般都有基于为他人利益服务的目的,他们都从受益人可推知的意思而进行了符合于受益人利益的行为,甚至还可能自己由此蒙受了损失。平常人们提到无因管理,往往想到的就是甲替乙收摘了瓜果归仓了谷粮等,由甲向乙请求支付一点自己的损失。鲜见为救助车祸受害人、溺水者、被大火围困的人、为歹徒攻击的人以及替他人尽赡养义务的人因自己受损未能得到补偿而诉诸法律,并切实得到了法律的合理救济的事例。这就使得无因管理的适用范围被缩小了许多,未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其应有的价值,也使得我国部门法中业已存在的反映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制度未能辐射到更广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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