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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因管理之债(7)
www.110.com 2010-07-12 17:12


如今有了许多的案例对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自身权利进行了合理的赔偿或者补偿,保障了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于无因管理的发展起到了推动的作用。无因管理符合社会进步和发展,符合人类互助的愿望,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反映出社会对于维护公序良俗行为的肯定,无因管理行为必然会越来越多,传统思想的转变和法律法规的完善必将成为必然。但是现在还只是停留在不完善的阶段,许多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证,即使法官的判定维护了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执行。见义勇为的案例中的英雄们流血又流泪的正是我国无因管理现状的真实表现。
对于无因管理的完善,我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来进行:
(一)、在法律法规上。要建立完善系统的法律法规,对管理人的合法权利进行明确和保护。
(二)、作为政府应大力支持,建立专项基金会,成立后备基金。民间也可以成立相应的公益基金,吸纳社会的捐赠,共助褒奖义举、救人危难的事业。
(三)、改变传统思想,确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想。
我们应当在给予无因管理人以社会荣誉的同时将其纳入无因管理制度中予以国家法律上的保护,建立一套社会保险、社会补偿、和社会救济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这个古老的法律制度以新的寓意和价值。
 

参考文献

1. 郭明瑞:《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04—311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和1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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