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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海 药:关于债权转让协议事项的公告
www.110.com 2010-07-12 17:00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ST海药      公告编号2003-005

                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转让协议事项的公告

    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董事会于2003年4月11日获悉,
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海口市国资公司”)就其拥有的对中国轻骑集团有限
公司(下称:“轻骑集团”)和成都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的给本公司,签订了《债权
转让协议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认可并同意受让的海口市国资公司199万元债权的法律事实:
    1、根据四川省双流县人院[2001]双流经初字121号民事判决,成都轻骑摩托车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成都轻骑公司)向四川双流县信用社营业部(以下简称双流信用社)借款人民币
295万元,轻骑集团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的保证。因成都轻骑公司未能按时还款,双流
信用社将成都轻骑公司和轻骑集团作为共同被告诉至双流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成都轻骑公司和
轻骑集团两被告向双流信用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根据双流信用社出具的收款收据及协助协议,海口市国资公司作为案外第三人,已通
过帮助成都轻骑公司和轻骑集团向双流信用社支付了人民币295万元履行判决书所确认债务的
方式,获得了原双流信用社对成都轻骑公司和轻骑集团人民币295万元的债权。
    3、根据双流法院[2002]双流执字442号民事裁定等法律文书,海口市国资公司取得上述
295万元的债权后,已通过双流法院执行到债务人成都轻骑公司人民币96万元的财产。
    因此,海口市国资公司仍合法拥有在成都轻骑公司和轻骑集团处的人民币199万元的债权
,两公司对此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债权转让的价款
    海口市国资公司将上述人民币199万元债权转让给本公司,相同的权利也同时转移给本公
司。本公司应向海口市国资公司支付人民币199万元作为受让债权的价款。
    三、债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本公司须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人民币59万元,在2005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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