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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职能履行存在问题及对策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作为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它的职能主要体现在护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护法是指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有效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审判环境,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顺利地完成各项审判任务;而执法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各类判决、裁定,其职能的实现是国家强制力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成立以来,一直在维护法律尊严和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自《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为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长期以来,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司法警察工作在职责履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花大气力、深层次去研究解决,为各项审判提供更有力保障。

  一、司法警察工作要求高标准严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各项审判工作对其基本保障作用的司法警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司法警察要更好地服务于审判活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司法警察职权明确化。这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公务的要求,我们要清楚地看到,这是一支占法院干部总数12%的大队伍,我们不能无视他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必须对司法警察职责、职权进一步明细化。

  2、队伍建设规范化。确立规范的垂直领导体制,确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领导,形成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的警力网状布局。做到互相协调互为补充,提高法警在一个地区的整体作战能力。

  3、司法警察警务活动效能化。这是法院审判工作对法警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强法警工作的前提。只有实现效能化,才能真正做到以一当十,以少胜多,才能确保不贻误战机。实现警务活动的效能化,要求对整个法警队伍实行科学、严格地管理,切实严明纪律,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

  二、制约司法警察职能履行的因素

  认识上的偏差。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之一,是人民警察职能的分工与细化。但是,《 人民警察法》 没有明确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享有人民警察的警察权,其它“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更没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具体警察权,“暂行条例”只是人民法院内部管理上规定了法警必须执行的八项任务,而不具有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行使警察公权力的授权性质,司法警察有职无权。由于体制和管理上的原因,一部分法警本身,对法警的工作性质及工作任务存有模糊认识,认为法警就是做一些事务性的工作,法官和法警之间存有严格的等级之分,一些法警工作消极,不愿从事法警工作,想法离开法警部门,这样不仅无法充分发挥法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不利于法警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而且存在着大量的安全隐患,不利于审判工作全面、高效、健康地运行。

  履行职责上的偏差。由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权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使其一直处于人民法院的附设从属地位。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心工作是依法审理各类案件,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法警工作的特点,其重点是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为审判进行优质、高效的服务,在满足审判需要的同时,为审判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在具体的工作中,法警主要是做好刑事审判的人犯押解工作,在庭审活动中是维护法庭秩序,做好法庭的警卫和值庭,根据需要,传唤证人,出示证据,在执行活动中,协助执行人员,维护执行秩序,完成任务,在诉讼活动中,及时、准确、合法地送达法律文书等,这些工作都是按照领导和审判人员的旨意进行的,法警始终处于被动受支配的地位。

  管理上的偏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受法院定编限制,法警“单位配制”严重不足,难以形成整齐警力。其次人民法院的编制和经费都是由本级财政和人事部门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只是形势上的管理,难以付之行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机制往往不能落实到位。司法警察偏离职责、警力浪费的现象比较普遍,在法院各个部门都有法警的身影,书记员、驾驶员、执行员等,“人”与“事”配置协调不合理,呈现出一支“勤杂工”的队伍。

  素质上的偏差。1956 年5 月,公安部、财政部、司法部、国家人事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1956 年7 月1 日起,将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列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我市司法警察部门在三级法院党组和当地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机构基本定位,编制基本落实,但在人员配置上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受进人渠道的约束,法警队伍老龄化、文化结构偏低化、专业技能普通化、综合素质一般化,难以胜任司法警察机动性、警务性、专业性的保障职能。司法警察人员只进不出,这些人长期艰苦地工作在审判工作前沿,年龄偏大的现象普遍存在,队伍整体结构差,完成任务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三、走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道路

  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司法警察的现行管理体制和规范化建设存在薄弱环节,应该从强化队伍职业化建设着手,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规范警务工作内容,推进装备现代化建设,以适应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

  (一)司法警察人员选用专业化

  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司法警察整体司法水平的高低。司法警察专业化,首先是警员的专业化,要不断提高司法警察人员的整体素质。

  一是改革用警制度,严把“进人关”。欲进入法警队伍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有献身司法警察事业的敬业精神,在文化水平上一般要达到法律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层次,同时应当有健康的体魄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能胜任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任务。应当从警官学院或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中遴选出符合条件人员,由上级法院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录用公务员的程序、方式择优选用,确保进人的质量关。

  二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目前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警员,绝大多数是从部队转业的干部和社会录用人员,缺少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法警的专业化改革,必须从加强对现有警员的教育培训入手,对他们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培训。通过培训增强警员的政治意识、公正执法意识,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公正司法大局;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爱岗敬业、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提高自身修养;通过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使警员掌握最基本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法律知识,坚决依法办事,提高司法效率。通过专业化建设,转变司法警察工作作风,培养自身刚正不阿、不畏艰难、勇于奉献、无私无畏的职业气质,树立司法警察良好的社会形象,不断提高自身社会受尊重度、信任度。

  三是使法警工作稳定化、职业化。法警实行专业化改革,就是要使法警工作职业化,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无特殊情形,警员不得被调离、免职、辞退或处分,并且与法官一样,在法院内部有平等晋升的机会。

  (二)司法警察职权行使的专业化

  司法警察权的行使必须进一步提高自身独立性。法警作为人民警察的特殊序列,其司法警察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公权力,同时,法律也赋予了法警独立执法的主体资格。因此,司法警察在行使司法警察权时,也应当是独立、主动的、不受干涉的。从目前现状看,1997年《条例》颁布之后,法警司法警察权的行使相对集中,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往往更多地是听命于法官安排。司法警察要更多地提高自身工作的独立性,保障、配合法官的审判工作,必须主动地、自觉地承担审判分工任务,将司法警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有机衔接,从立案程序开始到案件处理结束,法警的保障、送达等工作就应程序化、固定化。根据审判流程而不是根据法官的临时指令安排警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工作的独立性,推动专业化改革,为法官审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法警在行使司法警察权时,应当享有自己独立的决定权、自由裁量权,比如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警行使权力时就应当根据司法警察的专业要求来制止、惩罚违法当事人,有权决定制止违法行为的方式、标准等。目前,这些权力仍在由法官行使,实际上是法官的审判权使用扩大化,法官的审判权应当是对案件进行裁判的权利,而对民事诉讼程序的维持,应当由法警的司法警察权来承担。

  (三)司法警察管理体制的专业化

  目前,司法警察实行的是“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体制。但从实际情况看,司法警察的人事管理和经费使用归属于同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管理相当薄弱。而司法警察执行死刑、重大执行等任务时,常常要求上下一致、统一行动、整体作战,这些有时会与同级法院的要求或工作安排发生冲突。因此,法警专业化发展更要求建立法警单独序列。上级法院法警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法院法警的垂直管理,建立统一调警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和集中训练制度,下级法院法警部门负责人的选拔、任用要充分征求上级法院的意见。另外,随着司法警察更多地参与案件的执行、值庭、押解等和法警力量的不断充实,司法警察内部人员分工的专业化也应引起重视,要不断向前推进,在各领域均要培养一批专业化人才。

  (四)建立专业化的评价机制

  法警专业化评价机制首先包括对法警工作如何考核。目前全国法院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多数法院一般参照办公室等司法行政人员的评价机制,并不能准确地反映法警工作的特点及工作实绩,不利于激发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发展,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司法警察工作做出准确的概括,明确法警工作的各项标准和奋斗目标。法警专业化发展后,应当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考评体系和激励机制,要突出干警素质的迅速提高和各项警务任务高质完成。

  其次,应当建立对法警的职业监督和惩戒制度。法警的司法警察权的独立行使应以受到严格的监督为基础,要建立权威性的对行使司法警察权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只对法警个人进行监督,还要对司法警察权行使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把预防和惩治滥用、乱用司法警察权寓于对法警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如建立法警的廉洁自律档案,鉴定岗位目标责任制,完善、兑现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现有违法乱纪、滥用司法警察权的行为,坚决子以惩戒处理。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内部一支特有的准军事化力量,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内务保障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为我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又为司法警察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只要克服阻力,排除困难,找准目标,不懈努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必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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