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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条有10条为患者“说话”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是医疗损害责任,共11条、不足千字,其中有10条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情形予以保护。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石勇律师介绍,《侵权责任法》明确了患者有治疗知情权、医院有紧急救治权、医院泄露患者隐私属侵权以及出现医疗过错,患者可申请精神赔偿等,很大程度上完善了以前相关条例或规定的不足。

  如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他指出,这一条例不是“空穴来风”。许多市民还记得2007年在北京打工的孕妇李丽云难产,生命垂危,其丈夫却固执地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护束手无策,孕妇3小时后不治身亡(右图)。这次血的教训社会影响很大,“责任法实施后,将可避免此类悲剧重演。”

  据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某个医生不能决断就应及时请求会诊;如果本院不能解决就应积极联系其他力量或转院治疗。是否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将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进行考量的重要内容。这对于有的医生诊治的随意性是极大的约束,因为一旦“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

  “举证倒置”被删除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中采取的一般举证原则。但在医患纠纷中,我国200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要求医疗机构在侵权诉讼中须承担举证责任,即当患者和医院发生纠纷时,由医院“自证清白”,否则将推定医院存在过错,进而承担相应责任。

  举证倒置,原本是为了保护患者利益,但面对纠纷,患者仍感到无助。与此同时,我国医卫界对举证倒置苦水颇多,一些业内专家也认为“举证倒置”要为医院过度检查、保守治疗负一定责任。

  而此次《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举证倒置的规定被删除了,患者今后若遇到医疗侵权,得靠自己来举证吗?石勇律师认为,该法“医疗损害责任”一章虽然规定了过错责任,但对举证责任分配并未明确,是否仍然沿用原来的规定也不得而知。

  武汉市中心医院党委书记孙昌林则一言以蔽之:“不论何种情况,医患双方都应当有举证的责任,否则医疗机构一旦拿出自己没有过失的证据,或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患者也没辙。”

  疑点

  医疗事故鉴定将淡出

  该法的实施,也将一直备受诟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再次置于风口浪尖。有专家曾公开断言,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条例将自动废止。但目前国务院法制办还在各部委间做调研、征求意见,结果目前不得而知。

  据了解,省、市一级的地方医学会都设有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都具鉴定资质。各医疗鉴定办公室均按专业设有专家库,鉴定前通过“抓阄”随机选定专家,专家人选对医患双方保密直至鉴定会当日。

  这种看似公正合理的“第三方”鉴定早有弊端。“都是一个地区医疗系统,业界知名专家基本上都认识,各医院间的联系千丝万缕,鉴定的公平难以保证。”武汉市首届好医生、市六医院普外科副主任医师邵永胜直言不讳。

  他坦言,这种鉴定中的“人情分”在省部属医院、三甲医院中尤为明显,哪个医生愿意得罪同行大佬,往后业内岂不很难立足?

  邵永胜曾亲历过类似鉴定。一名胃部肿瘤患者一年半内在一家大医院连做3次手术,花费15万,最后被告知已无治疗希望。他转投市六医院普外科,三个月治疗后至今未复发。

  愤愤不平的患者家属先后向市、省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邵永胜应邀出席,他明显感到专家的提问、举证都偏向医方,鉴定结果果然对医方有利,患者只得放弃下一步的法律行动。

  邵永胜建议,异地医疗鉴定,回避熟面孔,有利于医疗事故鉴定的公平公正。

  难点

  如何界定“过度检查”

  新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其中的“不必要的检查”就是老百姓说的过度检查。今年初,侵权责任法草案阶段,武汉多家医院均组织过专项学习,然而现在对他们来说,面临的新问题是:什么才是不必要的检查?

  邵永胜遇到一名疑似肿瘤的男性患者,曾在汉口一家大医院被要求做过全套肿瘤标志物检查。邵永胜拿着检查结果哭笑不得:其中一项显示肿瘤指标CA125正常——这可是卵巢癌指标!

  无独有偶,武汉市医师协会会长,市六医院普外科专家张应天教授还曾遇到过女性患者拿着肿瘤标志物PSA正常的检查结果求诊。张应天气愤的说,怎么可能不正常,女性会得前列腺癌吗?

  专家认为,正规的检查步骤是询问病史,然后体检,综合这两方面的信息后再做选择性检查。

  邵永胜分析,过度检查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医生自身对患者缺乏责任心,图省事一并检查;或水平有限,多做几项检查心里才有底。二是经济利益驱使。目前绝大多数医院的检查费都与医生、科室、医院的收益挂钩,笔头一动多划几个勾,各方收入随之增加。第三,眼下医患纠纷实行举证倒置,医生为避免漏诊或者误诊,减少医疗纠纷,要求患者全面检查。

  然而,相比一眼就能揭穿的“不必要检查”,医学领域诸多检查却不那么容易判断。

  如今看一个感冒要作多项检查,费用动辄几百,老百姓早就怨声载道。可是医生哪敢不检查呢,很多疾病的初期症状就像感冒,其实有可能就是脑膜炎等,如果出了事延误病情,谁能承担这个责任?

  盲点

  “过度治疗”更是重灾区

  相比过度检查,“过度治疗”更为大家所诟病。

  武汉同济医院神经科主任朱遂强教授说,由于医方的逐利行为,一些脑中风患者在医生建议下“被放支架”。事实上,脑血管狭窄没有症状或狭窄程度未达到70%的,不建议放支架。因为颅内放支架往往有很多难以控制的并发症。对脑中风患者来说,保守治疗更有效。

  临床中,这种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过度医疗”非常普遍。不仅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还加重病人经济负担,造成病人身体损害,影响医患关系。

  协和医院胸外科主任王建军是华中地区普胸外科唯一博导、省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他认为如果判断过度治疗不能设定一个肤浅的标准。比如“化疗不准超过3疗程”,但别忘了个体的差异始终存在,很可能由于这个标准,有的病人失去进一步改善的机会,而另一部分耐受力差的,也稀里糊涂做了3期,一命呜呼。

  武汉市商职医院妇科主任宋晓婕沉痛地说,一个宫颈糜烂,原本只是症状描述,并非代表有病,临床上许多不治自愈的案例。可竟被无良医生定性为宫颈癌前兆,吓唬病人,用利普刀将女性子宫一切了之,着实令人震惊!

  他们呼吁,看病是针对人的科学,而不是某个流水线上的产品,所以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定是辩证施治,而不是行政命令的施治。

  看点

  新法执行细则期待完善

  侵权责任法是将来民法典的重要组成。2002年,民法典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审议时,“医疗损害责任”这部分曾是缺失的。

  随着社会上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医患矛盾日益突出,为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损害责任”应运而生。

  采访中,有的医生坦言,这部法案的实施将给医生带来更大的压力,医患矛盾可能更尖锐。但也有不少医生寄予希望。

  王建军说,我们希望它实施,更希望它能正确实施。有医生反映这个可能实际运作起来更不好办了,这个导致的结果可能会取消医疗事故鉴定,但什么来取代它作为是否侵权的评判标准,恰恰是缺失的。“实施细则没出台,到底怎么弄,大家心里没谱。”

  武汉市卫生局医政处相关负责人称,侵权法的实施其实是一把双刃剑,若能客观、公平、公正的执行对谁都是一种保护,否则的话可能会出现各种偏差。尤其医学探索仍存在许多未知的领域,对于一些双方都无法举证的事,立法部门应慎重论证。否则最终受害的还是病人,同时阻碍了医学技术的发展。

  目前,卫生部已出台了一部《临床路径》,该路径按治疗时间来规范诊疗过程,不够完善,可行性受质疑,但这一起步毕竟让医护人员、广大患者看到了规范而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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