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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侵权责任法》十大亮点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2月26日下午在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并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通过意味着中国对于民法典的形成又迈了重要的一步。

  受本报之约解读此法的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周晓明律师认为,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填补了中国人的很多“权利空白”。此部法律不仅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内容,还明确了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并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概括来说,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主要有十大亮点。

  亮点1 首次立法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周晓明律师指出,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正在审议中的国家赔偿法修订草案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仅限于行政法领域,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不少案例。

  2007年11月26日,“北京公交售票员掐死清华教授女儿案”民事赔偿部分终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金的一审判决,改判赔偿30万元,这是目前我国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数额。

  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

  我国之前的法律当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但是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包含的内容是什么,法律当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方面。

  亮点2 药品有缺陷可向医疗机构索赔

  2009年6月底,福建省南平市村民杨俊斌患肾病住院,术后因并发症死亡,家属要求医院赔偿,双方大打出手,致使多人受伤。经当地政府协调,村民从医院获得赔偿,但医护人员集体静坐上访。医患纠纷一直为公众所关注,如何平衡医患双方利益,成为《侵权责任法》审议中的一个焦点话题。

  由于现行《民法通则》并没有具体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条款,全国各级法院一直都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审理医疗纠纷案。医疗纠纷数量逐年上升,迫切需要从法律上合理界定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减缓医患矛盾,有利于及时公平合理地解决医患纠纷。

  现实中,有患者受到医疗器械的伤害,找医院索赔的时候,有的医院告诉患者,你别找我,你去找有关医疗器械的厂家。《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为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产生的纠纷,患者可以找生产厂家,也可以找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赔偿后,如果损害是生产厂家造成的,医疗机构的赔偿相当于垫付,医疗机构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生产厂家追偿,这个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有利于对患者合法权益给予积极保护。

  亮点3 “人肉搜索”若侵权网站也有责任

  前不久,一则河南郑州警方大规模突击扫黄的帖子在互联网上流传,其中有多张警方现场查处涉黄场所的照片和一段两分多钟长的视频,甚至还有卖淫女的裸体照片。在当今网络盛行的时代,公众合法权利如何保护?网络作为传播媒介该如何监管?

  《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周晓明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对于网络侵权事件采用了两个规则:一个是提示规则,网上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侵权,作为网络经营者可能并不知道,也难以判断,这就必须要由受害人先提出来。如果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网络经营者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另一个是明知规则,网络经营者明知道这个信息已经构成侵权,还不采取措施,放任它发表传播,根本不需要提示就要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此项规定,对频频出现的“人肉搜索”事件也起到了规范作用。“人肉搜索”事件中,只要被搜索者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被侵犯,进行“人肉搜索”者和提供“人肉搜索”的网站就应当承担责任,被搜索者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对此进行索赔。

  亮点4 孩子在学校出事责任有划分

  2009年12月7日21时10分,湖南省湘乡市私立学校育才中学晚自习下课之际,学生们在下楼梯的过程中,一学生跌倒,骤然引发拥挤踩踏,造成8人死亡,26人受伤的惨剧。像这样的校园安全事故近年来屡屡发生,一次次警示人们应建立严格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区分责任,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作出明确的责任划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亮点5 侵权人获利有分歧法院裁定

  《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亮点6 “高楼抛物”伤人责任明确了

  行人被高楼上抛下的东西伤害,此类事故近年频频发生,其责任如何确定?《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第86条、87条也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亮点7 借车出事故保险也得赔

  借别人的车却撞了人,责任由谁承担?近些年,类似的事故时有发生,在索赔时往往因职责不清陷入拉锯战。《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此做出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 《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8 狗咬了人主人得“买单”

  市民走在路上,被狗咬伤,狗主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周律师指出,原来我国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件,都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但是现在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受害者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还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亮点9 “同命同价”赔偿原则获认可

  3个同样是花季女孩,同时在一场车祸中丧生,两个城市户口的孩子都获得了20多万元赔偿,农村户口的孩子所获赔偿却只有9万元,不及前者一半。这个被概括为“同命不同价”的案例。现在根据新出台的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同一事件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的数额来确定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根据此条规定,在同一交通事故中造成多人死亡的,将不会再出现了“同命不同价”的这样的说法,也就是说无论是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的受害者,都将以同一标准予以赔偿。人死亡之后,赔偿的并不是生命的价格,因为生命本身并无价。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展现的则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

  亮点10 高空危险作业致他人损害应担责

  2009年5月,某县电力公司经批准架设的10万伏高压电线,与刘某的私有平顶房屋之间垂直距离大于4米。2009年7月,刘某未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将平顶房加盖为三层半楼房,东边三楼阳台与高压电线之间的最近距离约40厘米,当地电力部门对刘某的翻建行为未加阻止。2009年9月,孙某被高压电线所吸而触电受伤,经过某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其伤情属于重伤范围。

  电力公司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情况,构成特殊侵权。电力公司作为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主体,未能举证证明损害是由孙某本人故意造成的,对刘某房屋与高压电线距离过近的状况又未能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来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危险,故对孙某的损害负有主要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刘某未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主观上存在过错,对孙某的损害负有一定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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