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欺诈是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诱骗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以及其他违背投资者真实意愿、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证券欺诈行为违背诚实信用,违背证券市场三公原则,扭曲证券市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目前证券欺诈的行为,主要有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和欺诈客户等非法行为。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商榷
主持人 夏 天:从2001年银广夏、大庆联谊等上市公司造假案之后,先后出现一些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例。比如,科龙电器和杭萧钢构(9.45,0.00,0.00%)已经结案,大唐电信(17.97,0.13,0.73%)等则在诉讼中。在我们报社去年年底推出的2009年度十大证券维权事件中,虚假陈述案例就占了将近一半,刚刚提到的科龙电器案入选。从结果来看,该案调解过程还算比较顺利。不过,从其他代理律师反馈的信息看,法院在该案中对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式尚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陶雨生 律师:是的。科龙电器案件在2009年6月份结案,应该说,这个案子调解过程相对比较顺利,但前期各方都付出不少努力。法院在案件中对投资人差额损失的计算方式,我们认为值得商榷。
因为广州中院采取算术平均法计算投资人的实际损失,而我们认为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更符合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举个例子,比如两个投资者甲和乙都买了某只股票,有5500股,同时在一个价位5块钱一次性全部卖掉了这些股票,但他们在买的过程中是分笔买入,即同一个价格上买入的数量不一样。如果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甲和乙的损失都是一样的,而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结果就不一样了。
主持人 夏 天:那您觉得,哪种计算方法相对比较合理一点呢?
陶雨生 律师:我们认为,采用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方法比较合适。如果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往往对几种价格计算出来的结果偏高,导致一部分有实际损失的投资人因为计算方法的原因,丧失了起诉的权利。拿银广夏为案例,按照算术平均法计算,基准日的基准价格是12.96元,而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基准日的基准价格是7.71元,这对投资人实际损失的结果影响非常大。所以,我们在代理银广夏的案件中坚持以加权平均法计算,最后银广夏也接受了这种计算方法。
破产遭遇虚假陈述的处理原则
主持人 夏 天:我们也希望法院对该案“求大同存小异”的处理策略,能够成为今后全国类似案件的范例。刚刚我们谈了一些成功结案的例子,股民还是得到不错的赔偿,不过也有一些案子不尽人意,比如*ST九发(6.83,0.05,0.74%),曾经因为管辖权问题没有得到法院的明确答复。
陶雨生 律师:是的。该案是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而且还是首例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作为特殊侵权类案件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与破产重整程序交织在一起,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一系列的新课题。比如法院管辖,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烟台法院受理了破产案件后,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都应该到烟台法院去。但是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案件管辖应该在计划单列市和上市公司所在地的省级省会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在青岛中院或济南中院受理。目前的情况是,烟台中院与青岛中院存在互相踢皮球的嫌疑。
主持人 夏 天:陶律师谈到了一些诉讼中的问题,胡教授,对于这种尴尬的局面,您怎么看?
胡鹏翔 教授:关于管辖权的问题,确实有一定冲突。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是由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关于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受理中,有一个破产案件优先的原则。但同时,还有时间先后问题。如果已经先行起诉或仲裁的,应当以时间优先。破产法第20条明确规定,在接管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并没有说一定要移交或者移送到破产案件受理的法院。刚才陶律师讲到该案虚假陈述时间是2008年9月11日,在青岛市中院立案。而破产案件受理时间是2008年9月29日。我个人认为,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完全有权继续审理。
完善民事赔偿制度
主持人 夏 天:截至目前,内幕交易跟操纵股价方面还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怎么完善这两者的民事赔偿制度?
胡鹏翔 教授: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但目前,很多法院是比照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进行处理。这里面有两个问题,首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与虚假陈述有什么不同。应该说,最大的不同是取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取证非常难,我建议还是借鉴现在虚假陈述的前置程序。
其次,损失的计算。目前看,虚假陈述有关司法实践赔偿中对于损失的计算已经有争议存在。比如美国的计算方法,是以当时的交易价和最后的真实价格差价计算,但我们国家则是以差额损失来计算,差额比美国要小。总之,在程序的建立和计算上,可以借鉴原来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另外还可以参照其他地区的做法,比如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
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主持人 夏 天:除了完善制度外,投资者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非常重要。我了解过有一些符合诉讼条件的投资者担心维权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ST公司已经没有能力偿还欠下的债,比如说官司打不赢还要支付律师费用,怎么看待投资者这样的心态?
郑名伟 律师:投资者有这种心态是正常的,但也不必有过多的担心。现在大多数事务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中前期的费用都是相当低的。另外,索赔的成功率相当高,像我本人所代理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就是百分之百获得赔偿的。当然有一些案件,可能由于公司的破产,或其他原因拿不到赔偿,这样的风险多多少少会有一些,但投资者不用过多担心。因为诉讼过程中律师一般都会进行前期调查,在风险相对低的情况下才会做这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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