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市睢宁县创造性地将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引入了大众信用征集系统,从银行欠贷到早点摆摊,从官员受贿到司机闯红灯,从欠缴水费到家庭道德等无所不包。这些行为全部被量化为分数,并将公民个人评为ABCD四个等级。睢宁县委书记表示要“严管民风”,要让群众“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制约”。(3月27日《京华时报》)
看到这则消息,笔者不禁想起了中国古代“三教九流”的说法,想起了回归祖国前香港“二等公民”的说法。可如今既不是封建专制的社会,也不是殖民统治下的社会,当代中国社会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评定“公民等级”。
众所周知,不是什么内容都可以纳入大众信用征集系统,否则就不是纯粹的信用评级,而是名副其实的“公民评级”。《睢宁县大众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第六条明确列举了大众信用信息的范围:个人基本信息、商业服务信用信息、社会服务信用信息、社会管理信用信息、社会信用特别信息。具体内容除了个人银行信贷记录、个人履行合约记录等这样的常见金融征信内容外,还包括了“家庭暴力、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记录”、“围堵党政机关、企业、工地、无理闹访、缠访等记录”、“个人超计划生育记录”、“交通违法记录”等在普通人印象里与诚信并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睢宁征信办主任朱品武也承认之所以把一些看起来与信用并无直接关联的内容纳入,“是为了反映出一个人的综合素质”。如此看来所谓的“信用评级”多少有“挂羊头卖狗肉”之嫌。
那么,是否把“信用评级”改名为“公民综合素质评级”就于法有据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在法治社会,人们推崇法律保留原则,即对公权力机关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对私权利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行”。我国法律法规顺应国际惯例把征信范畴始终局限于金融领域,对征信内容也有严格规定。我们不禁要问谁授权给当地政府把与信用并无直接关联的内容纳入“信用评级”,还美其名曰“公民综合素质评级”?
在法治社会,人们奉行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从目前公布的评分结果来看,被罚分的主要集中于不遵守交通规则、恶意欠缴水费、违反计划生育、个人欠贷等社会热点问题。笔者认为不遵守交通规则应该依照交通法规进行处理,恶意欠缴水费应当计算滞纳金并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违反计划生育应当处以相应行政处罚、个人欠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公民在承担上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后没有义务再承担当地政府附加的惩罚性措施。
此外,《睢宁县大众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及《睢宁县大众信用信息评估细则》由中共睢宁县委全体会议通过的。表面上所谓的“信用评级”是依“法”进行的,实质上却是“以法治之名,行违法之事”。因为《试行办法》及其《评估细则》不仅违法了法律保留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还与上位法相冲突。例如,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明文要求“应保尽保”,《试行办法》及其《评估细则》却规定“个人信用评估为D级的,否决政审类考察,在资格审核、执照审核、政策性扶持、救助项目中原则上不予考虑。”
总而言之,当代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无论公权力机关还是公民都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下活动。就算民风“质朴存彪悍”,也要依法整顿治理、依法追究责任,不能够以类似“公民评级”的方式处罚违规公民。因为,法治社会拒绝“公民评级”。
- 上一篇:战战兢兢 应对废标
- 下一篇:陕西建立刑事沟通协调机制
相关文章
- ·无案由传唤记者 乃法治社会大忌
- ·论法治国家目标与社会保障法制化
- ·宪法修改与社会保障法治建设
- ·论法治国家目标与社会保障法制化
- ·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
- ·宪法修改与社会保障法治建设
- ·资信评级在社会信用制度中的作用
- ·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法院行政审判工作
- ·胡敏洁:2004年社会保障行政法治发展综述
-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政法机关执法
-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秩序
-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的建立和完善
- ·信用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品质
- ·“以人为本”与社会主义法治(上)
- ·“以人为本”与社会主义法治(下)
- ·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发展规律研究(上)
- ·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发展规律研究(下)
- ·略论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目
- ·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纵向差序格局——社会文
- ·民法文化、市民社会与法治启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