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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车前乘凉被轧死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三个民工在停在停车场的一辆大型货车下乘凉,结果,车辆突然启动,一民工躲避不及,被汽车当场轧死。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对肇事司机冯某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2009年7月17日8时许,司机冯某受李某雇用,驾驶甘B01593号东风大货车来到酒钢五号门外,当时由于正是酒钢职工上班入厂时间,机动车禁止出入大门,冯某就将汽车停在五号门外的停车场,自己去大门口办理入厂手续。这时候,民工何宗国等人乘坐的大货车因为也不能出厂大门,停在大门内侧。何宗国等三人下车后出了五号门,后来到甘B01593号东风大货车前蹲下乘凉。大约8时29分许,快到了车辆放行的时候了,冯某办理完入厂手续,上车后,在没有仔细查看车前是否有人的情况下,就启动了车辆,结果蹲在车前乘凉的何宗国躲避不及,被当场碾压致死,另外两人及时躲开了。经嘉峪关市公安局东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冯某驾驶机动车起步行驶时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给何宗国的家人造成经济损失269708.34元。雇主李某于2009年7月20日、21日分两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现金1万元,同时于2009年7月20日缴纳尸体检验费3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嘉峪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获得13万元的工亡赔偿。

  冯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17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在法庭上,冯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何宗国坐卧在货车车轮下乘凉,所处位置属于驾驶人观测死角,因此该事故应属意外事故,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告人冯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

  一、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冯某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李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 损失269708.34元,扣除李某已支付的10300元,剩余259408.34元,于判决生 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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