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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过敏 消费者购买需谨慎
www.110.com 2010-07-16 15:47

  记者柯锐 通讯员何健、雅媛报道:使用化妆品引起过敏反应,治疗过程中无法工作,消费者因此获得误工补偿。

  上月底,家住汉口的黄女士在江大路附近一化妆品店买了化妆品。购买时,黄女士说明自己属敏感性皮肤,商家遂推荐了一套敏感性肌肤专用的品牌产品,但是没有为黄女士做过敏测试。

  不料,黄女士使用该产品3天后,脸上出现红疹、发痒,找到该化妆品店,商家为其全额退款。然后,黄女士到医院看病,医生诊断为因使用面部化妆品后,出现面部广泛性红疹,属面部接触性皮炎,需药物治疗。

  黄女士是单位司机,因治疗使用的药物有嗜睡反应,治疗期间不能开车,造成1180元损失,于是向商家提出补偿医疗费用及误工费,共计1566元。双方协商未果,黄女士向江岸工商部门投诉。

  工商部门根据《消法》第41条规定,结合消费者特殊工作岗位,认为消费者有理由提出误工费补偿,厂家售后和商家应当承担责任。

  昨日,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售后和商家支付全额医疗费386元,并补偿误工费914元,共计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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