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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恒基案”当事方和解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今天下午,中大恒基原董事长刘益良的委托律师将与受害人王艳(化名),在海淀法院达成和解,并当场支付5万元“和解金”。对于这笔钱的性质,张律师则表示不能叫“赔偿款”,应算作对王艳的“息诉补偿款”,从某种角度说,刘益良是“花钱买太平”。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李奎)今天下午,中大恒基原董事长刘益良的委托律师将与受害人王艳(化名),在海淀法院达成和解,并当场支付5万元“和解金”。

  在检方指控的8起犯罪事实中,王艳是唯一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的受害人。

  昨天晚上,王艳告诉记者,海淀法院的法官已通知她今天下午2点半到法院,法官表示要把刘益良的案子“了结”一下,她猜测是刘益良一方将与她和解,并把5万余元的赔偿款交给她。

  王艳的猜测得到了刘益良委托律师张先生的证实,他向记者表示,“冤家宜解不宜结”,不考虑谁是谁非,刘益良主要是出于这方面考虑才愿意支付这笔钱。

  “我也想早点把这个案子了结了,每回想一次就会多受一次伤害。”对于之前所提的5万余元的索赔,王艳表示这只是她的部分损失,因为很多医疗费票据都丢了,而她实际做整形修复、常年看心理医生所花的费用远远超过这个数额。

  对于这笔钱的性质,张律师则表示不能叫“赔偿款”,应算作对王艳的“息诉补偿款”,从某种角度说,刘益良是“花钱买太平”。

  但对于事实部分,张先生仍提出异议,称在当时双方发生纠纷时,王艳的丈夫曾殴打刘永科,并拿起过刀,刘益良的行为虽然有些“鲁莽”,但不仅及时救下刘永科,同时也阻止了王艳的丈夫进一步行凶。

  当记者问提前与王艳和解,是否是为了让刘益良在法院量刑时受到从轻处罚时,张先生予以否认,他表示因为自己和刘益良均坚持无罪的观点,因此不存在“从轻处罚”的问题,而且也否认王艳为“受害人”。

  2009年6月,海淀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聚众斗殴罪正式对刘益良提起公诉。根据检方起诉材料,2002年6月15日,刘益良和刘永科因与王艳夫妇产生房屋装修纠纷,到王艳夫妇经营的店里,对夫妻二人进行殴打,并将店面砸毁。

  在二次开庭过程中,刘益良否认自己有罪。

  11月26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时,王艳以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的身份进入法庭参与了诉讼。在此次庭审中,刘益良当庭向王艳表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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