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给市二中院《袁月全信箱》来信咨询:
我去年大学毕业后与同学合资办了一家小公司。近来生意上纠纷不断,其中好几起可能要打官司。但与我公司有生意往来的多为外地人、外地公司,听说起诉要到被告所在地,那我们打官司岂不很麻烦,还有什么好的办法吗?
李先生:
起诉都要到被告所在地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户籍虽在外地,但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在上海有经常居住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原告可在上海起诉。
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包括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以及实际经营地。因此,如果被告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在外地,但有证据证明其在本地有实际经营地的,可在本地起诉。
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这只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特殊地域管辖规则。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就可在上海起诉。
此外,在生意来往中,当事人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来约定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即便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都不在上海,但只要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标的物所在地中有一项在上海的,当事人也可约定上海的相关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且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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