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某镇村镇建设管理站对原告张某作出行政处罚,以原告房屋为违章建筑为由,责令原告15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原告逾期未履行,被告即自行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属越权行政,但被告是该镇人民政府的一个内设机构,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以该镇人民政府为被告。法院依法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不同意变更。法院即依照《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评析]:
从本案的审理情况看,被告是行政机关还是行政机关的一个内设机构、是否具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成为决定本案是否进入事实审理的关键所在。
一、本案被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所谓超越法定职权是指超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授予职权的幅度和范围行使职权。没有法定职权则是指行政机关、其他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根本没有授权某项职权而作出了依该项职权才能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授予公安派出所处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权力,但没有授予公安派出所作出拘留处罚的权力,若某公安派出所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张某作出了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则该公安派出所为超越法定职权;若某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了拘留处罚,由该公安派出所为没有法定职权。
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建制镇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据此,本案被告是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依据规章的该项授权建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制镇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该规章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或者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以罚款。”据此,在限期拆除的范围内本案被告是有规章授权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本案被告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行为没有超越法定职权。
但《建设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没有授予本案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权力,因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是没有法定职权而为的行为,不是超越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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