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法动态 >
"高空炸弹"立法惩治是上策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走着走着,就会听见‘呼’的一声,不知什么东西又被扔了下来。有一次,我亲眼看见一条破席子从天而降,落在下面的草地上。”上海市徐汇区文定路81弄锦汇苑小区的一位居民说。据称,该小区遭受高空抛物侵害已长达12年之久。

  每一天,高空抛物都会在上海各个小区频繁出现。这一现象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许多小区被逼出各种“良方”来对付“高空炸弹”。有关专家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除了提升市民的文明程度外,治顽症当用重典,关键是要通过完善有关法律,制裁高空抛物行为。

  高空抛物猖狂小区居民无奈

  刘女士搬入上海金沙雅苑未来街区两年来一直饱受高空抛物侵扰之苦。刘女士的家在3层,窗外的外墙上有一条并不宽的墙沿,恰恰楼上有人会这么准,将用过的避孕套等各种污秽物扔到这上面。“太恶心了,实在是受不了。”刘女士痛苦地说。为此,她在小区论坛发帖向邻居求助,希望能有解决的办法。按照邻居的建议,她曾敲门询问楼上的部分邻居,并在楼下张贴告示,但收效甚微。负责清洁工作的阿姨说:“这些污秽物在楼下的花园内更多,天天都要扫一遍。”

  而在闵行区康城小区竟然有人把粪便往楼下抛!有业主将此龌龊行为拍摄下来到搜房社区论坛上曝光:在不到两平方米的草坪上,散落着12个报纸团,这些纸团内包着的不是一般的垃圾,而是人的粪便。

  如果说高空抛“污”只是让人觉得恶心的话,那么高空抛下重物就有伤人伤物的可能。去年的一天中午,钱先生和成先生先后驾车经过上海黄浦区西凌家宅路的西凌新村,两车前后相隔不到半分钟,却都遭到了两个从天而降的啤酒瓶的“袭击”。钱先生的车后挡风玻璃被酒瓶击穿,成先生的车是前挡风玻璃被击得粉碎。遭遇“空袭”后车主立即报警,可无奈楼上居民都不承认是自己所为。当地居民表示,多年来,该小区高空抛物的现象已成痼疾,啤酒瓶、垃圾袋、烟灰缸等各式各样的东西都曾被扔下来过,甚至还发生过楼下居民被一个烟灰缸砸中脑袋缝了12针的事情。

  “请居委会为我们每位居民发一顶安全帽,保障我们的生命安全。”近日,仙霞西路一小区的小黑板上出现了这样一句令人啼笑皆非的话。小区居委会一位工作人员对于黑板上的这条“建议”,也显得十分无奈。“高空抛物其实在上海普遍存在,但无论是物业还是居委会,都没有好的办法真正杜绝这种行为。”

  中学教师李先生认为,现在上海治理高空抛物的难点其实就在于“抓不住”。“做这种不文明事情的人只要不是当场被逮到,谁也拿他没办法。如果是技防设施高档一点儿的小区还有可能多装点监控探头来预防,但大部分居民居住的普通小区都没有条件安装那些设备,除了靠居民自觉,还能靠什么呢?”

  难抓现行屡禁不绝处置困难

  家住浦东海阳路某小区的市民渠先生对于高空抛物曾经做过一番小调查。他发现,大部分人都有偷懒的心理,垃圾桶明明就在楼下不远的地方,却不愿多走几步路。

  而记者了解到的一些案例也印证了这一观点。家住交城路一老式公房的顾老伯不久前在打扫走廊时,发现“平改坡”装修工程队将一根1米多长的竹竿留在过道里。老伯偷懒,见楼下没人,便将竹竿抛向窗外。谁知竹竿落地后反弹,砸中一名9岁女孩,经诊断,女孩左额部硬膜外血肿,必须开颅手术。

  在采访中,许多居民表示,高空抛物也发生在一些租客中。负责康城小区保洁工作的一家服务公司的负责人范先生告诉记者,为充分利用空间,群租房被分割成很多小间,在十多人居住的一套房子里,厕所只有一个,一些人会忍不住,做出高空扔屎等龌龊行为。市民廖先生说:“我曾经抓到过一个高空抛物者,他坦白地说,租的房子终究不是自己的家,说不定什么时候就会搬走,因此,不很在意环境什么的。”

  为震慑神出鬼没的高空抛物“黑手”,许多小区想出了安装监控探头、拍照悬赏、组织居民巡防员抓“现行”等办法。杨浦区大运盛小区物业将原本用于监视出入口的探头转向90度,对准楼房的阳台方向,让探头“兼职”当起“监督员”。

  对于高空抛物现象,上海市市容局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坦言,作为管理部门,他们也感到很头痛。要杜绝这种现象,最主要的还是市民素质的提高。对外来租客,物业等部门可以定期进行宣传。

  上海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黔林曾经处理过多起高空抛物引发的纠纷。他说:“能不能获取证据是难点之一。而就算掌握了足够的证据,按照通常的情况,只要没有发生严重的人身伤害,警方即便接到报警,也不会以治安案件的标准来立案查处。”

  完善法律解决高空抛物问题

  “关于如何解决高空抛物问题,早在上世纪90年代高层建筑出现之后就开始讨论了。但20年过去了,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就是因为处罚不够严厉,政府一直没有出台明文规定来约束这种行为。”有政协委员指出。

  有人大代表认为,解决高空抛物问题仅靠道德约束是不够的,还要有刚性的制度保障。

  早在1997年修订的《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中,就已经将高空抛物列入“危及道路、广场等场所公共安全行为”的范畴,规定了“在高空向下抛扔杂物的,对行为人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涉及高空抛物等“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处罚规定。不过,专家认为,相关立法还应更加完善、细化。除了针对高空抛物外,还应囊括所有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问题,如花盆的位置、阳台上物品悬挂的位置、安装空调的规范等等。

  上海也曾尝试以更积极的手段来解决高空抛物现象对公众的危害问题。2007年11月,家住桥苑公寓的王先生先后两次在傍晚从19层的自家阳台向附近小区抛掷杂物,其不文明行为被监视设备获取作为关键证据,黄浦警方因其扰乱社会秩序对他处以10天行政拘留。但该案是上海迄今为止唯一一个对高空抛物者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例。

  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认为,高空抛物是一种危害公共卫生与公共安全的行政违法行为,国外通常对此类行为有严厉的处罚。新加坡对此类行为处以5000新加坡元罚款;对于累犯,则除了罚款以外,还要剥夺其居住楼房的权利。在我国,对高空抛物行为要通过立法加大惩治力度,如果由此造成人身伤害,应认定为构成故意或过失伤害行为,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另外,对此类行为当然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它不需要适用过错推定,因为高空抛物本身就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