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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开除后,获赔近10万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日前,市民钱先生从之前工作的某超市获得了一笔近10万元的赔偿金。就在一年多前,他在一次工作中数错了超市库存的900个保鲜盒,给单位造成2万元损失。可当单位因此开除钱某时,法院却判定超市需要支付钱某双倍赔偿金。

  拿到这笔赔偿金后,钱先生很高兴:“用人单位不能找借口随便开除员工,只要没有有力证据,员工都可拿回双倍赔偿,或者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

  数错库存量,他被炒鱿鱼

  事情要从1997年说起。当年9月17日,钱先生进入某超市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7月,他被公司安排到超市下设的某店工作。当年12月,钱先生和公司签订了自2007年12月20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钱的工资总额按3650元标准进行考核发放(后在庭审中查明,其工资加上绩效奖金等合计月平均工资为4528.79元)。

  2008年8月1日,公司发现,在钱先生负责的超市,保鲜盒库存数量误差在900个以上,价值2万余元,认定他存在严重失职,欺骗公司,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公司据此依据《员工手册》,做出辞退钱先生的决定,并没给任何经济补偿。

  钱先生对此很是光火,他认为,盘点库存数量存在统计差错,是串号或扫描错误所致,但可以修改,并不是其弄虚作假的行为,更不至于造成公司2万余元的损失。

  他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超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不予支付近10万元的双倍经济赔偿。

  理由不充分,公司赔他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需要指出的是,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

  法院认为,钱先生担任部门主管,对盘点过程中出现库存数量误差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其行为非员工欺骗公司、虚报谎报的行为,其并未严重影响超市正常工作,故该行为未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而超市以商品的单价、误差的数量来计算造成超市的实际损失,显然有违公允。

  法院认为,超市未能提供其他钱先生的行为造成超市严重损失的证据,故超市方面作出给予钱先生解除合同的决定,理由并不充分,尚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法院于日前作出判决,这家超市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钱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9633余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该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

  单位想解雇员工就得负责举证

  大连同泽律师事务所康振宇律师认为,此案对在职员工来说,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他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康律师认为,超市方面以钱先生虚报谎报盘点数据、造成公司利润损失为由,认定其严重违纪,遂决定辞退。根据上述规定,超市方对此负有充分的举证责任。但从现有证据看,钱先生仅应对盘点过程中出现的库存数量误差承担相应责任,该行为尚不构成欺骗公司、虚报谎报,超市未能举证证明钱先生有严重违纪行为,亦不能证明盘点出现误差已造成超市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超市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

  康律师说,钱先生是同超市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超市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判令这家超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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