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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也是虚假广告受害者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明星也是虚假广告受害者

  最近,由于娱乐人员侯耀华代言十条虚假广告的缘故,全社会掀起了一股讨伐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声浪。包括央视等中央一级媒体在内的几乎所有的媒体,不管是纸媒、电媒、网媒,都不惜使用大量版面与时间,进行了大范围的报道,网民也是不甘落后,在网上进行了大量的批评与指责。媒体还请了一些受虚假广告之害的消费者现身说法,也请了许多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进行了法律上的分析与解读。而且,此次明星虚假广告的讨伐之风,由侯耀华起,被曝光的曾经做过虚假广告的明星也越来越多,包括王姬、方卓青、刘晓庆等一大批,直指姓名和其代言过的虚假产品。但是,只要我们稍微浏览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就立马知道,真正在虚假广告事件中应该首先负责的并不是代言明星,声讨的板砖也绝不可以只拍向明星。相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明星被裹挟在广告这根利益链条上,也是虚假广告的受害者。

  首先,现在媒体在借用法律人士分析和解读明星代言时所牵涉到的法律问题时,基本上都会搬出《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内容是这样的: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显然,其中的专家、医生、患者都不是指明星而言的。整部《广告法》的其他内容也没有和明星产生任何联系。法理告诉我们,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既然整部广告法都没有明星的事儿,那为什么出了那么多的虚假广告,媒体和社会却如此一致地共同向明星开火开炮呢?甚至包括法律界人士也是如此。

  其次,即使是证明专家、医生、患者在虚假广告中使用了虚假的广告语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也没有说他们必须承担责任,即使是连带责任也没有提到他们。换句话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根本就不可能和明星的法律责任产生任何瓜葛。那我们就有理由问,媒体真的是不懂广告法或者进行报道之前没有去看一下广告法吗?广大的网民真的是不懂广告法或者发表议论之前没有去看一下广告法吗?更有甚者,那些法律界人士也不懂吗?他们也怎么会装聋作哑呢?他们也怎么会睁着眼睛乱分析呢?

  第三,翻遍整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虚假广告或其他违法广告,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只有四个,他们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审查批准者。广告主就是广告中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就是受委托的广告制作公司;广告发布者就是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广告审查批准者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如下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五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对虚假广告需要承担责任的是产品的生产或经营者、广告的制作者、各种发布广告的媒体、广告合法性的监督管理者。我国广告法中在谈到连带责任时,连出现在广告之中的专家、医生、病人都不承担,而在整部广告法中连提都没提到的明星,又怎么可能负连带责任呢?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一部专门法,在调整广告法律关系时,理应优先适用,而不是越过此专门法,到《民法通则》中勉强寻找有关连带责任的条款。

  最后,必须申明,本文在此绝没有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开脱的意思,明星当然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受到良心的撕咬,严重的应该受到媒体及公众的封杀。而只是想说,如果我们真的想消灭虚假广告,就不能把拍砖的方向搞错了,这样根本就对我们声讨的目的毫无帮助,只会继续让虚假广告发扬光大,继续让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而让真正应该负责任的躲在后面笑。所以,要想斩断虚假广告的黑手,只有一条路,那就是斩断那根牵着诸多受益者的利益链条。除此,别无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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