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海口市检察院召开“可适用刑事和解案件引入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根据会议内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妇女等特殊人群犯罪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经审查认可后,可依法对犯罪嫌嫌疑人、被告人从轻或免除处罚。
据介绍,办理可适用刑事和解案件,引入人民调解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对于可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在自愿前提下,引入人民调解机制,由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调处纠纷,化解矛盾,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或免除处罚的办理案件方式。
海口市、区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对于五大类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做当事人的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将民事赔偿部分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具体包括:因婚姻、家庭矛盾或者民事纠纷引起的人身伤害、侵犯财产案件;(二)告诉的人身伤害、侵犯财产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过失犯罪的案件;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妇女等特殊人群犯罪的案件;其他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作和解处理不至于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
依据规定,经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当事人协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认定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第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并向被害人赠礼道歉;第二,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双方法定代理人就赔偿、补偿等事项协商一致,并且已经按照《可适用刑事和解案件引入人民调解和解协议书》内容实际履行,或者提供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给予谅解,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经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刑事和解,市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其合法、真实、有效的,对案件可以分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严重危害社会的不良行为,依照《刑事诉讼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或者交由所在社区和有关单位进行矫治;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依照《刑事诉讼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犯罪情节较重,需要提起公诉的,将刑事和解的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提出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此举在海口市两级检察机关施行后,既调动了社会力量调解特殊人群犯罪案件的积极性,又大大减轻了检察机关办案干警的工作压力,可谓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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