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法动态 >
未依约履行购房款 工资被扣留
www.110.com 2010-07-09 17:48

  中国法院网讯 9月28日,广西百色市田阳县法院向田阳县市场服务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志强在该服务中心的工资收入,每月800元,直至还清拖欠申请执行人李树坡的购房款46000元及利息为止,使申请执行人李树坡的购房款能按月实现。

  刘志强系田阳县田州镇市场经营管理所职工,其妻子葛云娥于2008年10日25日,欲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田阳县工商局住宅楼第一单元402号房对外转让,李树坡相中该套房后,即向葛云娥交纳了购房预付款46000元。葛云娥收取购房预付款后反悔不愿意出卖该套房,并同意分期退回已收取的购房预付款。

  由于葛云娥逾期未退款引起纠纷,2009年3月13日,李树坡向田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葛云娥夫妇偿还欠款及其利息。田阳法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9日开庭审理,在庭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葛云娥夫妇同意于同年7月30日前分两次付清欠款。田阳法院作出的(2009)阳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葛云娥夫妇仍未履行义务,李树坡便于9月13日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田阳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向葛云娥夫妇发出执行令,限其自收到该执行令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为了严肃法律,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田阳法院于9月2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按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志强在田阳县市场服务中心的工资收入,每月800元,直至还清拖欠申请执行人李树坡的购房款46000元及利息为止,使申请执行人李树坡的购房款终于有了结果,通过法院依法扣留工资实现了自己的债权,办案效果好。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