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10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向田阳县财政局统发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潘鸿监在该中心的工资收入,每月1200元,直至还清拖欠申请执行人莫玉仙借款2.1万元及其利息为止,使申请执行人莫玉仙的借款能有效地执行。
潘鸿监系田阳县农业局退休干部,现已年过七旬,退休后因投资做铝型建材生意资金紧缺,于2004年12日8日至2005年4月25日间,先后两次向莫玉仙借款2.1万元,2008年10月18日补写收据,并限于同年11月30日还清。由于潘鸿监逾期还款,莫玉仙于同年12月向田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偿还。田阳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09年3月2日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该案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若干规定》第6条之规定,作出(2008)阳民一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潘鸿监偿还莫玉仙借款2.1万元及其利息,限于该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
该判决书生效后在莫玉仙申请执行过程中,潘鸿监以与莫玉仙系合伙投资办厂而并非借款为由,向百色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按民间投资另案处理。2009年7月22日,百色市中院经立案再审后,作出(2009)百民申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潘鸿监的再审申请。
8月20日莫玉仙再次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田阳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向潘鸿监发出执行令,限其自收到该执行令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鸿监仍以其退休后,月工资二千多元,子女有合法的工作和稳定的工资收入,不可能向莫玉仙借款为由,拒不履行义务。
为严肃法律,使法院生效判决书能有效地执行,田阳法院针对被执行人潘鸿监身为国家退休干部,有较高的固定工资收入,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于10月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按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潘鸿监在田阳县财政局统发中心的工资收入,每月1200元,直至还清拖欠申请执行人莫玉仙的借款2.1万元及其利息为止,申请执行人莫玉仙的借款终于得到有效地执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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