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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互换20年 土地重新发包引纠纷
www.110.com 2010-07-09 17:48

  中国法院网讯 李某、蔡某本来是关系不错的同村村民,为了方便耕种,1980年,二人就互换承包地耕种,2000年,李某换得的土地被依法抽回,蔡某却拒绝返还李某的自留地。2009年10月10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蔡某将0.8亩自留地交付给原告李某,并赔偿李某玉米744斤,平息了这场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0年商定原告家的自留地0.8亩与被告家的承包地0.8亩互换耕种,并于1981年实际履行,1997年,二人就土地管理达成互换协议,2000年在原、被告村集体调整土地时,原告耕种的承包地0.8亩被抽回重新发包,而被告按分地时其家庭人口数分得4个人的承包地,且被告耕种的0.8亩自留地未抽回,由被告继续管理使用。后原、被告发生纠纷引起本案诉讼。另查明:被告在其村共承包土地6.5亩,其中一块位于其村东小河南头(东邻生产路,西邻生产路,南邻李明某地,北邻李德某地),承包地的面积为1.27亩;2007年度睢县玉米的亩产量为465公斤。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1980年达成的土地互换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因此,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2000年在原、被告村集体调整土地时,原告耕种的承包地0.8亩被抽回重新发包,而被告耕种的0.8亩自留地未抽回,由被告继续管理使用。据此,虽然原告耕种的承包地系其村集体收回,但依据公平原则,被告在分得承包地后依法应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于1980年达成的土地互换协议,即向原告交付承包地0.8亩;庭审中,被告以1997年原告之子与其达成协议为由主张原告不应再向被告要回土地,因该协议系原告之子,非原土地互换协议行为人(即本案原告)所签订,事后原告对该协议又不予认可,所以,该协议不能作为被告对抗原告要求其交付承包地0.8亩这一主张的根据,且根据查明的被告所承包土地的亩数,被告完全具有履行能力,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承包地0.8亩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8年经济损失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仅能对2007年度睢县玉米的亩产量予以证明,故法院仅对该年度原告玉米的损失予以支持,被告应赔偿原告玉米744斤(0.8亩×465公斤/亩),对其他经济损失,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达不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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