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小米是江苏省海安县人,2003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了暂住海安的广州人许某。 同年5月10日,许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小米借款一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写明:今借小米壹万元,2006年底归还。当天,小米即从银行取款一万元交给许某。2006年10月许某离开海安,现下落不明。在债权到期的情况下,小米无法找到许某归还此款或重新确认此债权,现想通过打官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又不知能否到海安法院直接起诉许某。如果到广州起诉,不仅花费巨大,而且能否执行到位还很难说。在此两难之际,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 海英
海英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口头借款是否适用履行地法院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规定: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而,口头借款合同的效力为我国法律所认可。口头借款合同往往对合同的履行地不作明确约定,来信咨询的情况亦是如此,在此情形下首先要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履行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由此,与借款合同有关的还款纠纷的履行地自然在债权人(出借人)一方。小米作为接受给付货币一方,其户籍所在地海安应作为还款履行地。
那么,口头借款合同是否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曾明确规定口头买卖合同(原称口头购销合同)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民诉法第二十四条是有关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定,如无司法解释或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外,在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时,应适用这一规定。1996年的司法解释只规定口头购销合同不适用履行地管辖,并未对其他类型的口头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因而其他口头合同问题仍应依照民诉法第二十四条适用履行地管辖。
从来信情况看,小米与许某所订口头借款合同的还款履行地在海安,海安法院对此纠纷应当享有案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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