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参与人 > 民事诉讼审判机关 >
法院提醒:民事诉讼须知(2)
www.110.com 2010-07-06 15:21

  对房产确权纠纷还需:

  ①自建、合建房屋未办产权登记或未办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应提供房管、城建部门或县、乡人民政府颁发的用地证明,建房许可证合资建房协议书及建材发票等房产归属的材料。属共有房产的,应提供共有房产权的证明。

  ②房屋属继承、受赠、买卖、典当的,应提供遗嘱、赠与书、房屋买卖契约、典当协议或公证书等。

  ③房屋曾经改造、翻建的,应提供原房产证明,房管、城建部门的改建、翻建、用地证明、建房许可证,建房协议书及建材发票等。

  ④与产权有争议的房屋相邻的隔墙所有权归属及证据。

  对房屋租赁纠纷还需:

  ①欠租纠纷应提供欠租清单(写明起迄时间、数额)。

  ②公房的公用部位争议,应提供房管部门的书面核定书。

  ③私房租赁纠纷,经房管部门仲裁的,应提供仲裁文书。解除私房租赁合同,应提供房屋业主与房客原来及目前居住人口、面积等变化情况及证据

  人身伤害赔偿纠纷还需提供:

  ①验伤单、病历卡、医药费单据和准许休息天数的证明。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转院证明。

  ②要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医院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

  ③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的,应提供单位或雇主的误工证明及受害人每月经济收入情况(如工资单)。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④要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车、船票等凭证。

  ⑤受害人死亡,其亲属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应提供亲属关系的证明,丧葬费凭证及清单,受害者生前抚养情况的证明。对财产损害赔偿,还须提供所损坏实物,或能证明实物损坏的照片及证人姓名、证明财产原状证据,或修理费单据、修缮证明等。对损坏的财产产权有争议的,应提供产权证据。

  侵害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荣誉权、侵犯知识产权的,还需提供:

  ①侵害肖像权的,应提供使用了被侵害人肖像的物品、刊物等实物证据;双方曾有协议的,应提供使用肖像人肖像的协议书等证据。

  ②侵害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的,应提供认为侵权的刊物、报纸所登内容不是事实的证据和照片、录音等。

  ③侵害荣誉权的,应提供荣誉证书及侵害荣誉的书证、录音、录象等证明。

  ④侵犯著作权的,应提供本人著作的原件、侵犯著作权的事实,侵权的著作、照片等实物证据。

  ⑤请求赔偿损失的,应提供请求人经济及精神受损失的情况和证据,如侵害人因侵权而获利,需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劳动争议纠纷应提供下列证据:

  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对当事人撤回起诉的审查

  有些案件,比如离婚案件,起诉后,夫妻感情好转,不需要离婚,就不应迫使当事人非得把官司打到底不可。但撤诉是个严肃问题,不能说撤就空口无凭地撤了,应写一份撤诉状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要进行审查。只要撤诉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又是出于原告的自愿,法院会允许撤诉的。撤诉,标志着此案已审结,如果再想解决,就得另行起诉,还须按新案交纳诉讼费,因此对撤诉应慎重。撤诉状的写法比较简单,没有固定格式,只要把理由讲明白,有了文字依据就可以了。

  5、当事人撤诉后再次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3月10日法(民)复[1990]3号《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撤诉后再次起诉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精神,当事人撤诉后,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有正当理由,可以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6、关于委托他人进行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都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替自己打官司,也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代理自己参加诉讼。

  委托他人代理自己打官司,其代理权限分两种。一种是一般授权,即查阅卷宗材料,申请回避,进行陈述,到庭辩护,审查证据等;另一种是特别授权,即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委托他人替自己打官司,要用授权委托书,明确被委托人的代理权限。

  7、被告的应诉

  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要对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分析,对确凿的事实应该承认,对合理的要求应该接受;对无根据的事实和不合理的要求,不要置之不理,而要准备好事实和证据,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反驳意见的提出,一是用答辩状提出,即在法定期限内写好答辩状交到法院;二是在开庭审理时进行口头答辩。被告通过答辩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便于法院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和要求,全面审查案情。

  8、民事诉讼中被告、原告拒不到庭的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精神,对于法定代理人和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同样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如果遇到有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的情况,可以仅就到庭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经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者答辩状和证据,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做出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9、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被捕后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被捕,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诉讼。为了争取早日恢复诉讼,不致长期延搁审理时间,法院可告知逮捕的当事人或者由被逮捕当事人自己委托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代替他打官司。法院在当事人办理了委托手续,明确了代理权限后,即可恢复诉讼,继续审理该案。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