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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醒:了解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可多一份胜诉
www.110.com 2010-07-27 16:55

  一、 书证最好用原件

  [案例一] 原告杜某诉被告某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杜某诉称,1970年2月,在为该村生产队购买白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同年4月26日,该村生产队与其达成协议,约定:今后的伤势治疗问题由生产队负责。2004年杜某旧伤复发,需要住院治疗,要求该村委会给付医疗费、住院押金及自1970年2月起每月的生活费数万元。为此,杜某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其与该村生产队协议的手抄件,约定:杜某今后的伤势治疗问题由该村生产队负责,未向本院提供手抄件的原件,为证实该协议的真实性,向本院提供了证人曹某和其同胞弟弟杜某某的证言。

  被告村委会否认与杜宝江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查,杜某关于受伤的陈述真实,但其提供的协议手抄件,无原件印证,且其提供的证人,一与其有近亲属关系,证言证明力较低,另一证人的证言与法院所调取证据相矛盾。因此虽查明该村委会接收了原生产队的财产,应当对生产队遗留的债务承担责任,但由于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项"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规定,法院对杜某提供的协议的手抄件不予认定。驳回了杜某的诉讼请求。

  杜某可能觉得这官司输得委屈,但是法律是严肃的,必须依法办案。案件事实是时间概念,是不可复制、不可再现的,法官凭什么来相信当事人当庭所说的"事实"呢?只有靠证据,将过往的事情串连起来形成法律事实,方可认定。因此,不同的证据形式就会有不尽相同的证明效力,拿书证来说,原件的证明力就高于复印件、手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上述三条的规定说明,书证的原件证明力较高,单一证据时可以对书证原件认定,而复印件等非原件的书证证明力相对较低,不能够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换言之,复印件要想成为定案依据,需要有其他证据与之内容相印证统一。案例一中杜某提供的是书证的手抄件(非原件),且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要证明的问题,不能与书证相互印证,所以,三份证据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这也正是杜某败诉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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