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参与人 > 民事诉讼审判机关 >
法院提醒:民事诉讼须知(3)
www.110.com 2010-07-06 15:21

  10、当事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的处理

  庭审笔录,是记录开庭审理案件各项诉讼活动的书面材料。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这份笔录上,除了当事人要签字以外,其他的诉讼参与人都要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书记员可在上面记明原因,仍要附卷生效,不会因当事人不签字而失去作用。因此,当事人如果认为庭审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可以申请补正,不签字是不对的,不签字也起不到什么作用。

  11、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处理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送达判决书等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要签名或盖章。但这并不是说,判决书是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受送达人是否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不签字,不影响判决书生效,但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事由和日期。

  12、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继承人表明愿意以继承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撤销中止诉讼的裁定,继续审理案件。

  (2)下列四种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④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13、申请回避的提出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以上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14、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调解协议不生效,法院应依法判决。如果已签收协议书,只能通过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途径解决。

  15、民事案件的上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上诉虽然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但由于二审法院接到上诉状后,还得在五日之内,将其移交给原审法院,由原审法院连同其他材料一起报送给二审法院,所以,上诉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对判决不服,上诉期限为十五日;对裁定不服,上诉期限为十日。上诉要书面形式,要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如果当事人是法人,要写清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递交一份上诉状正本的同时,还要递交与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目相同的副本,以便法院转交后供其答辩。上诉时,还要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如果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的要求。

  (4)案件经一审法院判决后,原、被告都不服,均提起上诉,双方应分别交纳上诉费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