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程序 > 第一审程序 >
民事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
www.110.com 2010-07-06 16:21

  民事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