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司法改革所追求的公正与效率是伴随着诉讼程序价值作用而逐步被认识的。我们的每一项改革措施,无不是通过加强程序的价值作用来实现的。
现在我们承认民事诉讼具有独立价值,其意义在于:其一,摆脱民事诉讼程序附庸地位,通过对自己价值目标的追求,使实体法运行于公正而合理程序规范之上,最终使社会纠纷和冲突得到公正而有效的排除;其二,限制法官恣意;其三,保护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其四,疏导矛盾、消解不满。
程序价值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它通过自己价值目标的追求,促进了法律价值目标公正地实现,效率地运行。在程序正当理念下的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以下价值:1.平等。任何公民在诉讼中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对任何公民都平等地对待。2.公开。包括审理过程的公开、审理主体的公开、审判资料的公开。3.参与。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能够面对面地向裁判者讲明自己的观点、立场及其对对方当事人的反驳和辩论,使裁判者能够接触到案件的第一手资料,从而能对案件的事实及法律适用作出正确判断。4.经济。包括程序的便捷性和及时终结性。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是作为一种诉讼理念而存在的,体现在正当的诉讼程序当中。在实践中可以发现,由于诉讼程序价值未完全地释放,在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方面它并未完全发挥作用。这既有程序设计粗糙、疏漏及程序操作者人为背离的原因,也有对公正和效率的评价机制和方法的原因。而非理性的公正与效率观起到了很大的制约作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能做到从司法的角度,以程序公正为标准去评价司法公正。他们大多站在一方当事人立场上,用世俗的观念、凭个人好恶去评定法院的裁判结果。当效率被引入司法领域,司法效率是否也符合经济效率的轨迹,越快越好呢?在越快越好的“高效率”理念推动下,我们有的改革措施往往付出了公正的代价。
诉讼程序在我国实践中背离其价值的缺陷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程序虚无性、程序非公开、程序非参与、程序非安定等,但其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制约作用却是共同的。当社会的正义已经通过立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那么司法的任务主要就在于运用正当的诉讼程序将这些体现正义的规则付诸于实践。因此我们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司法改革之路,应是一个不断修补背离诉讼价值规律的诉讼程序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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