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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四问” 
www.110.com 2010-07-06 16:32

  一、哪些证据不合法?

  实践中,证据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收集或者提供主体不合法。如我国民诉法第70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如果由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作证人提供证言,即不符合法律对于证据收集、提供主体的规定,因而为非法证据。

  (二)取证程序不合法。如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收买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而成为非法证据。

  (三)内容不合法。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虚假的或与案件无内在联系、无证明力的事实材料,因其不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

  (四)表现形式不合法。民诉法第63条列出了证据的七种表现形式,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这是为从形式上保障证据事实内容的客观性而作出的规定,证据的这一形式特征决定了诸如梦幻、占卦等不可能成为证据的表现形式。另外法律要求应当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手续才能成立的书证,还必须符合特定形式。例如,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书证,必须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取得的结婚证。

  二、哪些情况下当事人无须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举证原则。但是,这并不是说一切事实都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9条规定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范围,具体包括六个方面: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这是指一定区域内具有通常经验的普通人都知道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一些自然规律及定理广为人知,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的一部分,因而不必举证证明;有的虽然不具有共知性,但已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其客观存在性及真实性不致有误,所以同样不必证明;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如某一事实存在时,只要不存在例外的情况,就会合乎逻辑地引起另一事实的发生;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生效的仲裁裁决同人民法院的裁决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公证行为一般都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人民法院不必再对公证文书进行审查,可以直接将它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哪些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在某些特殊的民事案件中,由于双方当事人接触证据的难易程度及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不同,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有时难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为此,我国民诉法设立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将本属于原告应负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承担。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4条规定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八种情形: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个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四、如何取舍民事证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证据的取舍认定有以下规则:

  (一)证据冲突规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二)证据排除规则。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品、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三)举证不能规则。当事人取证困难,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未果的证据,当事人所主张的这部分事实不能成立;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四)证据推定规则。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五)综合分析规则。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可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庭审后又反悔但提不出相关证据的,不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对单一证据应从证据的取得方式,形成的原因、形式,提供者的情况及其与本案的关系进行分析,还可以从书证是否系原件,物证是否系原物,复印件或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的内容、形式及其他特征相符合等进行综合分析;当数个证据同时存在的时候,一般来说,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证人提供的对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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