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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叫停后再拍算恢复还是延期
www.110.com 2010-07-17 10:19

 某拍卖公司接受银行委托,拍卖一幢办公楼及宿舍,有14位竞买人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并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但在拍卖会召开前一天,本次拍卖被紧急叫停,原因是委托人接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的书面通知,要求委托人立即停止该标的委托拍卖。拍卖公司立即通知了竞买人。

    拍卖公司于原定拍卖会召开之日,组织委托人、14位竞买人和拍卖公司三方开会协调,由委托人对暂停拍卖的原因进行解释,出具了委托人通知暂停拍卖的有关文件。经过三方协商,根据《拍卖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由委托人补偿竞买人旅差费用,并限定拍卖会在原14位竞买人之间举行,待委托人与国土资源局协商后,择期恢复拍卖。

    虽然拍卖无奈暂停,但事后三方充分协商使停拍的影响降到最低。但委托人因故叫停拍卖,能否择期恢复拍卖、是否需要重新发布公告等问题,却是拍卖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具体到此项标的,择期恢复拍卖应否视为此次拍卖的延期?该标的重新刊登恢复举行拍卖公告后,应当限定在原14位竞买人之间举行拍卖吗?“恢复举行拍卖的公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对此,国内拍卖业有关专家专门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根据《拍卖法》第29条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和《拍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40条规定:“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可以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规定,拍卖公司可以接受委托人的要求,宣布拍卖活动中止。

    此次拍卖会中止,是由委托方提出的。根据《办法》第40条规定:“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将来委托方要求恢复拍卖时,如果原委托拍卖的标的及竞买人等客观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拍卖人可通知相关当事人恢复拍卖。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委托人也可以与拍卖人协商变更《委托拍卖合同》,如果原委托拍卖的标的及竞买人等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拍卖公司在恢复拍卖之前,应当发布恢复举行拍卖的公告,该公告应符合《拍卖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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