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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公司诉厦门兴业银行受理其提示付款后退票(5)
www.110.com 2010-07-16 14:25



  第五,厦门兴业银行应承担什么责任?厦门兴业银行将支票退给出票人后,不但没有向持票人出具法定的证明文件,反而于次日接受出票人的另一张支票,将出票人帐户上的存款180万元转到另一单位的帐上,致使华信公司未能实现对天使公司的债权180万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的规定,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当日,天使公司在厦门兴业银行的帐户上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上载明的金额款项,银行在接受付款委托后,负有见票即付的义务。但是厦门兴业银行在受理支票后既没有承担见票付款义务,也没有向持票人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却于次日接受天使公司的委托将款项转到另一家公司的帐户上,存在明显过错,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九条“单位、个人和银行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的,必须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的规定,以及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厦门兴业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二审判决厦门兴业银行理应承担民事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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