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票据法 > 票据法案例 >
长治煤运劳服公司诉背书人经贸公司等票据债务
www.110.com 2010-07-16 14:25

  原告:山西省长治煤运分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煤运劳服公司)。

  被告:山西省长治经坊煤矿(以下简称经坊煤矿)。

  被告:长治市老干部经贸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

  被告:广东深圳市南证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证公司)。

  被告:深圳市工商银行红围支行(以下简称红围工行)。

  1997年5月27日,南证公司经红围工行开出一张收款人为经坊煤矿、到期日为1997年8月27日的3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经坊煤矿收到该汇票后,因嫌其承兑期长达三个月,告知南证公司欲退回。南证公司于1997年6月3日书面告知经坊煤矿背书转让给经贸公司。经坊煤矿即持南证公司该书函找到经贸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经贸公司。随后,南证公司与经贸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经贸公司因无能力履行该合同,于6月4日与煤运劳服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并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煤运劳服公司。煤运劳服公司持票后通过其开户行查询,红围工行于6月5日电传答复此汇票属实请受理。但因南证公司与经贸公司就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发生诉讼,受案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31日裁定冻结了该汇票,红围工行于8月1日电传煤运劳服公司,请其向武昌区人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煤运劳服公司于10月6日向该院申请要求解冻,该院未答复。因该汇票不能承兑,煤运劳服公司于1997年11月12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所持出票人为南证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因被法院另案冻结而至今不能兑付,受到较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南证公司偿还汇票金额35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并承担因其拒付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南证公司答辩称:煤运劳服公司既然收票,却不发煤,反要我公司承付35万元汇票,其行为是明显的恶意占有。请求驳回其起诉,立即退还所持汇票,并赔偿因此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经坊煤矿答辩称:我矿是南证公司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因嫌承兑期太长而欲返还时,南证公司自找接收单位,向我矿出具同意背书转让给经贸公司的证明,我矿即背书转让给了经贸公司。因此,我矿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经贸公司没有答辩。

  被告红围工行答辩称:我行开出的案涉汇票被武昌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由我行协助办理了冻结手续并及时告知了持票人该情况。我行没有在汇票到期日向持票人付款,是法院行为的结果,我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审判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还查明:原告与各被告对该汇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汇票被武昌区人民法院冻结没有承兑,该院已于1997年8月25日作出其案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冻结的汇票已自动解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