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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票据法、企业改制(3)
www.110.com 2010-07-16 14:25

  企业改制中,改制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企业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利益,可否据此主张改制无效以及原告的主体资格?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种情形下,应认定企业改制的条件不成立,改制行为无效,应由职工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请认定改制行为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九项的规定,改制企业未按照此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即进行改制,其改制程序要件存在瑕疵,未达到改制条件,应认定改制行为无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机构,享有批准国有企业转让的权利,故应由其提起确认改制企业无效之诉。

  三、电子商务法疑难问题

  当事人通过电子合同从事电子商务过程中形成的电子证据如何固定、保全,系电子商务法中的疑难问题。所谓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存储材料、数据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它不同于传统证据,电子证据赖以存在的基础是磁性介质,具有易改动、易出差错、易泄露等特征。传统的证据收集手段很难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在数据被隐藏或加密的情况下,不易提取电子证据。因此,确立搜集、固定、保全电子证据的标准程序,系目前电子实务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有观点认为,应突破传统的局限,采用高新技术的手段,制定出电子证据的有效收集规则。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和保存,必须由通晓计算机知识的司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电子证据被提取之后,还应严格保证数据存储介质(硬盘、软盘、光盘等)和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以免数据丢失、破坏。还有观点认为,鉴于目前我国无电子证据方面的立法,现阶段可采用公证的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以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分配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晓明 叶晓青 张雪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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