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票据法 > 票据法解读 > 汇票 > 出票 >
哪些人虽然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
www.110.com 2010-07-16 14:04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则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以欺诈的手段取得票据。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发或转让票据。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①欺诈方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即欺诈方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然去欺骗对方。
    ②欺诈方有欺诈的行为。即欺诈方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或者有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行为。
    ③另一方当事人发生受欺诈的结果,并且该结果与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
    以欺诈的手段取得票据,显然违背了被欺诈方的真实意思,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的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因偷盗而取得票据。由偷盗而取得票据,是将他人的财产非法地占为己有,违背了票据持票人的真实意思,因此,由偷盗而取得票据的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以胁迫手段取得票据。胁迫是指行为人非法地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将其票据转让给行为人。比如,以将要发生的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损害相威胁,或者直接给对方造成人身的损害、精神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转让票据。以胁迫手段取得票据,违反了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以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4)明知票据有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情形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人。在民事活动中,善意取得的财产,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恶意取得的财产,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所谓恶意,是指行为人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的动机而实施的行为。如果受让人明明知道票据存在有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情形,也就是明知让与人不享有该票据权利,却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受让该票据的,属于恶意取得票据行为,因此,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5)因重大过失而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人。重大过失是指稍加注意能够注意到但行为人却没有注意到。行为人有重大过失,是行为人有过错,有过错的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所以,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时,应当注意对票据进行审查。发现票据有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地方时,应当拒绝受让。比如,银行代为付款时,对缺少法定必须记载事项的票据予以付款,这种损失应由银行负担,银行不得以持有该票据要求他人补偿其过失支付的款项。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