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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破产国有参保实施方案
www.110.com 2010-07-12 15:49

  宁德网消息 (记者 黄莉莉 实习生 潘文婷) 从现在起,凡符合规定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在单位缴纳保费后,个人一次性缴纳1500元,即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困难企业,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控股公司)、财政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

  日前,我市出台《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将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含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下同)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类人员按规定缴纳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后,将从2010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关闭破产企业:采用政府补助、企业资产变现及个人缴纳共同解决保费

  据介绍,关闭破产企业应按照企业的退休人数,以企业关闭破产时我市上一年度职工年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1500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还应补足2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据悉,我市采取政府补助、企业资产变现及个人缴纳 1500元的方式解决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问题。企业关闭破产不足偿付的,可以通过未列入关闭的土地出让所得、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控股公司)经营收入调剂、财政补助以及企业职工从未履行缴费参保义务的个人适当缴费等多渠道筹集解决。“关闭破产企业要按照《企业》相关规定,企业关闭破产财产要优先偿付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费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

  困难企业:企业主管部门、财政给予每人每年600元补贴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原则上由企业整体参保(在职和退休人员一起参保)。医保费用根据省政府闽政〔1999〕15号文件规定,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9%(单位7%、个人2%)费率,由企业和在职职工缴费,连同退休人员一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缴纳的部分(不包括个人应缴费2%部分),由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控股公司)、财政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企业无力承担单位缴纳医保费部分的,由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控股公司)帮助解决。

  其他人群参保: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据悉,对目前尚未参保的城镇其他从业人群,《实施方案》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

  对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目前尚未参保的退休人员,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办法执行,以2006年我市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与解决医改前相同),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12385元(其中个人缴纳1500元)。

  截至2009年6月30日符合条件关闭破产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未参保职工,企业为其缴纳医保费至达到法定退休期间,可以参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困难企业参保办法缴费参保。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费参保,可以按照参保地上一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参保。

  据介绍,为了加大企业参保和按规定征缴,《实施方案》还降低了缴费困难企业的参保难度,消除对医保准入条件的附加限制,取消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超比例“赡养比”的缴费做法。对于已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困难企业,至参保之日欠缴保费(包括未参保)并补缴有困难的,可以与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实行当期缴费,当期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凡未落实预留医保费的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应向上级主管部门(集团、控股公司)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企业资产变现资金中,优先安排用于预留退休人员参加医保所需费用。

  链接

  《实施方案》规定的关闭企业退休人员是指,截至2009年6月30日(包含30日)前,依法破产的或经企业隶属主管部门(集团、控股公司)认定关闭(注销)的国有企业(含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包含按国家规定特殊工种或疾病等原因提前退休、退职人员)。

  困难企业职工为企业申请之日,已连续六个月生产经营基本停止,不能正常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参保中断或停保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中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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