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裁定批准通过的“海纳”重整计划,并终止。据了解,此案是新实施后,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通过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
今年9月14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同意,杭州中院受理了债权人袁建华申请“海纳”破产重整案,并依法指定了“海纳”破产重整管理人。“海纳”管理人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向该院和债权人会议同时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并作出说明,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了重整计划。10月25日,“海纳”管理人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11月2日,杭州中院主持召开了案件处理意见征询会,听取了该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法学界研究人员等相关人士的意见和建议;11月20日,该院认为该案债权确认工作已经完成,重整计划已经由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管理人也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申请,“海纳”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已符合法定条件;裁定批准“海纳”的重整计划,并终止“海纳”的重整程序;并于11月23日向“海纳”及“海纳”管理人送达了裁定书,至此,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重整案程序终结。
浙江高院副院长童兆洪告诉记者,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通过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海纳”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化解了上市公司因非正常原因退市的风险,对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起了积极推动作用,也为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浙江高院将继续开展这方面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全省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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