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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破产法》(2)
www.110.com 2010-07-12 16:12


  
  3、破产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5、破产复议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6、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7、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8、破产终结
  
  管理人应当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9、派生程序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对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的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三、管理人、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等四项制度
  
  1、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由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具有资格的个人组成。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并向人民法院负责,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能辞去职务。管理人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管理人的职责负责破产工作,诸如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对破产前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等等。
  
  2、债权人会议制度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享有会议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两种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3、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是债务人具备破产条件在进入破产程序前有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在破产审理过程中有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恢复偿还能力的可能而裁定债务人一个重整期间,在重整期间内,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内的权利义务: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当出现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这三种情况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操作重整的技术规程: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有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管理人在监督期届满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前债权人所受的清偿有效未受清偿的部分仍为破产债权。
  
  4、和解制度
  
  破产和解制度是指债务人达到破产条件,债权债务双方为避免破产宣告达成清理债务的协议的一种程序制度。小型企业和一些非法人组织和解制度是一种单一存在的制度,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性企业和解和重整制度往往先和解后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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