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普通清算程序(4)
www.110.com 2010-07-12 17:55
十二、会计资料的移交、保管
企业清算结束,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其所保管的各项会计凭证、会计账册及会计报表等资料。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负责保管;中方投资者有二个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指定其中一个负责保管。
外资企业由企业审批机关指定的单位负责保管。
十三、注销登记
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日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外汇管理局分别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办结前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报告并附税务机关、海关、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并负责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终止。
十四、其他注意事项
1.自清算开始之日前的180日内,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 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2) 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
(3)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 放弃本企业的债权。
2.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清算终结前,中外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3.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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